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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清理29项各类证明 包括申办民办学校5项内容

2019-04-23 18:51:25 来源:未来网
教育部结合教育领域工作实际,对各类证明事项进行了清理。取消部门规章设定的10项证明事项、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12项证明事项以及实践中还存在无明文规定但在部分地区或学校实施的以下7项证明事项,共计29项事项。

  未来网北京4月23日电(记者 杨波)23日,记者从教育部官网获悉,教育部结合教育领域工作实际,对各类证明事项进行了清理。取消部门规章设定的10项证明事项、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12项证明事项以及实践中还存在无明文规定但在部分地区或学校实施的以下7项证明事项,共计29项事项。

  截图自教育部官网

  记者注意到,在民办学校方面,共取消5项证明事项。取消申请举办民办学校时提交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证明,改为申请人书面承诺或者政府部门核查。

  取消申请举办民办学校时提交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改为申请人书面承诺或者政府部门核查。

  取消申请举办民办学校时提交的理事或董事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的证明,改为申请人书面承诺并提交个人简历向社会公示。

  取消申请举办民办学校时提交的校舍建筑质量合格证明,改为政府部门核查。

  取消申请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时提交的信用证明,改为申请人书面承诺或者政府部门核查。

  另外,取消《〈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4项证明事项,取消《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首次认定教师资格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教人〔2001〕4号)附件第四条和《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师〔2013〕9号)中《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申请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和认定时提交的工作单位或者人事关系证明,改为居住证。

  取消《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以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规定的,高校学生申请资助时需由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对学生家庭经济情况予以证明的环节,改为申请人书面承诺。

作者:杨波 编辑:辛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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