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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用这种人,校外机构将被停业停产

2019-11-20 23:26:45 来源:未来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未检科科长杨珍就表示,限制从业主要是为了前置保护关口,对有前科的人起到震慑作用,构建起‘防火墙’,预防犯罪发生。有律师也告诉未来网记者,这是最直接的手段,可有效降低未成年人遭受性侵案件的发生。

  未来网北京11月20日电(记者 赵亚超)针对当前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从业人员性侵害、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问题时有发生,近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下称修订草案)作出回应,为避免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创设了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从业资格查询及禁止制度。

  修订草案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招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从业人员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暴力伤害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

  另外如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进行查询,或者录用、继续聘用具有性侵害、虐待、暴力伤害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拒不改正的,将被责令停产停业。

  

  草案也给“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划出了具体范围,指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培训、救助、看护、医疗等特殊职责的单位、组织、机构等,包括:中小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文化教育、职业技能等校外教育培训机构;文艺、体育等技能训练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婴幼儿照护和未成年人早期教育服务机构;午晚托班、暑托班、夏令营;为未成年人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等。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未检科科长杨珍就表示,限制从业主要是为了前置保护关口,对有前科的人起到震慑作用,构建起‘防火墙’,预防犯罪发生。有律师也告诉未来网记者,这是最直接的手段,可有效降低未成年人遭受性侵案件的发生。

  但记者调查发现被草案列为“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校外教育培训机构、技能训练机构、早期教育服务机构等在招聘环节仍存在极大漏洞,鲜有核查受聘者违法犯罪情况。另外建立从业资格查询制度,禁止这些违法犯罪者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工作,也面临着信息不全面、相关人员隐私安全等诸多问题。

  校外培训机构是重灾区

  未来网记者经梳理发现,在性侵案件中,课外辅导机构、早幼教机构是重灾区。

  据金陵晚报报道,一名12岁女孩在南京“人人教育”培训机构接受语文辅导期间,曾连续三个星期遭到性骚扰。近年来,还发生过“师大教育”教师李某某性侵案,青岛市红黄蓝万科城幼儿园外教涉猥亵儿童案等一批性侵案件。

  另外,在涉未成年人的性侵案件中,法院曾多次判决从业禁止。

  2018年,法制晚报曾报道,校外教育培训机构“轻轻家教”的一名教师程某,上门为7岁女童辅导奥数期间将孩子猥亵,获刑1年半。法院判决程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5年内禁止从事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训练、看护等特殊职责的职业。

  近日长江日报报道了一起培训机构老师猥亵儿童案件。被告教师马某猥亵性侵了多名未成年人,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18年,同时被禁止在刑罚执行完毕5年内从事与未成年人相关的教育培训职业。

  对于为何要让有前科者远离未成年人,最高法院刑一庭副庭长管应时曾表示,我国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仍处于易发多发态势。此类犯罪主要呈现三个特点,一是熟人犯罪比例相对较高;二是有性犯罪前科者再次犯罪比例相对较高;三是因犯罪未被及时发现,受害人往往被侵害的次数多、时间长。

  也有律师告诉未来网记者,性侵害犯罪重犯率高,犯罪人员中熟人犯罪、易与孩子接触者占比较高。因此除了事后惩罚,进行事先预防是非常必要的,实施从业禁止是最直接的手段,具有预防犯罪的意义,将性侵可能性降到最低。

  今年8月,也有媒体曝光贵阳中加新世界国际学校教师刘某林涉嫌猥亵儿童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另据当地媒体披露,涉事教师刘某林此前曾任贵州省余庆县龙溪镇勤勇小学校长,2006年还曾因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涉事教师刘某林曾因强奸罪被判刑七年,出狱后又堂而皇之地当上教师,并又猥亵儿童,本案也充分证明了严禁有前科者进入教育行业的必要性。

  在我国,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员实施从业禁止有明确的法律依据。2015年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法院可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我国《教师法》第14条也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可见,教师因犯罪被判刑,将终生禁教。

  最新修订草案则对涉及未成年人相关行业的从业资格作了详细规定,规定要定期对单位在职人员进行核查,查询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禁止其继续从业。这或许将让培训机构迎来新一轮师资“核查”。

  培训机构很少核查受聘者违法犯罪情况

  为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此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2018—2022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也提出,“建立健全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信息库和入职查询制度”。

  而目前一些地方已探索建立各种防范措施。例如上海、广州、重庆、成都等多个城市都推出相关政策,限制有性侵记录者从事相关行业。

  2019年4月,上海市《关于建立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制度的意见》出台,该意见从适用范围、入职审查、从业限制、执行机制等八个方面作出具体规定。该从业限制制度系全国首个省级层面的相关制度。截至目前,已有数人被清退。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则上线运行了“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信息库”系统。这个信息库与教育局等职能部门对接,在与儿童成长相关的特殊行业或岗位的人员入职程序上,建立犯罪记录强制查询机制,将有侵害未成年人前科人员挡在门外。

  此前上海的一所培训机构就因其未履行入职审查义务,导致一名有猥亵劣迹的老师混入该机构任教,再次猥亵了4名孩子。在追究该老师的刑事责任后,检察机关支持被害方向存在过错的培训机构提起侵权民事诉讼。

  负责审理该案件的长宁区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部主任尤丽娜对此表示:“我们想让社会上的未成年人培训机构知道,在招收老师的时候,一定要贯彻执行强制查询的义务,确保招收的老师没有前科记录。”

  但这些地方规定试行时间不长,且全国并未大范围落地。记者咨询了多家校外培训机构,发现培训机构在招聘时,几乎都没有核查受聘者之前是否存在性侵等违法犯罪情况。

  有机构负责人告诉未来网记者:“招聘就按照教育部门和公司的规定,会进行一些基本情况的核查,但很少有过核查是否存在有前科的情况,也没有一些途径能让我们快速的核查”。

  制度真正落地还有很长路要走

  另外即使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教职工入职查询制度,禁止这些违法犯罪者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工作,也面临着信息不全面、相关人员隐私安全等问题。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负责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的第八检察部主任陈萍表示,性侵害违法包括猥亵违法、猥亵犯罪、强奸犯罪等。但过往案例显示,性侵案件中,一些尚未构成犯罪的猥亵未成年人行为占很大一部分,这些人目前还没有进入检察机关系统,入职查询时就不会被筛查出去。

  北京市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研究员张雪梅也表示,各地的信息库还存在地域局限性问题,如本地系统无法查询外来入职人员在外地的犯罪记录。她表示在全国层面建立一个统一的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信息库非常必要和迫切,各部门之间需要联合,统一标准、范围和程序,既要保证犯罪人员进入信息库,也要确定有违法行为但不构成犯罪的人员进入。

  而在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皮艺军看来,建立类似信息库,很重要的一点是从法律层面进行清楚地界定。

  他建议,应该建立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前科人员与执法机关之间的联系,确立监控和跟踪渠道。此外还可以建立定期汇报制度,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前科人员在回到当地之后要进行备案,不断强化当地政府和就业单位的监督。如果这方面能够形成地方性法规,相关行业在入职时就会有硬性规定,招聘时要进行身份认定,确认没有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才予以录用。

  而在建立制度保护好未成年人之外,对于有猥亵、性侵前科的这个群体,全社会的帮教和监督,同样不能缺位。上海市律协公益和法援业务研究委员会副主任张玉霞认为:“如果心理评测结果再犯机率非常高的,可以采用适当的,部分限制自由的跟踪性的方式。比如说适用于社区矫正的隐形镣铐,来追踪他的行为。”

  犯罪人员个人隐私安全问题也需考量

  除了以上问题之外,相关人员的隐私权在查询过程中是否被侵犯,也是查询制度建设中备受关注的话题。

  浙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贝赛告诉未来网记者,如果把犯罪人员的个人信息“人肉式”地全部公开在网上,使其没有任何隐私权可言,那么就会严重侵犯他们的个人尊严,对这些犯罪人员以后的工作、生活都会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不利于其融入社会,有可能还会致使其产生复仇心理,作出一些危害社会的极端行为。这就违背了公布渉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的个人信息的初衷。

  因此贝赛建议需要将公开的范围、内容等进行一定的限制,并与犯罪的严重程度和人身危险性挂钩,规范公开程序。鉴于渉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性,可以考虑借鉴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网的做法,建立专门的渉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公开系统,对公开的内容、公开的程度等进行综合考量后决定。

  张雪梅也建议,在建立完善性侵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信息库的基础上,对数据库的人员信息引入专业风险评估,对再犯风险高、符合条件的应当进行信息公开,对于其他再犯风险不高的犯罪人员信息可以不公开,但也应纳入管控范围,强制进行入职查询。

作者:赵亚超 编辑:靳梦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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