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研究
一、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社会学意义
对未成年犯来说,社区矫正明显具有从轻发落,宽大处理予以犯罪的未成年人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对社会而言社区矫正具有更积极的意义,就是避免未成年人一旦入狱被社会标签为不正常的人,令他们难以融入社会最终被迫再次走上歧途。
一般人忽略或低估标签现象的消极作用。他们相信罪犯能否重入正途主要视乎罪犯是否有决心洗心革面重新做人。当然如果罪犯本人也不相信“只要有决心凡事可成真”的道理,他们一定难以改过。不过社会在要求罪犯拿出决心之余有没有客观地看看他们所面对的困难?从社会学的角度看人的行为受社会影响的程度往往超出一般人的想象,社会学的标签理论主旨正是要突显这一点。
所谓标签理论,是指人的犯罪行为或越轨行为往往是他们被标签为坏人或问题人物之后才产生的。不是人们在犯罪或者越轨之后才被标签而是他们被标签后才犯罪或越轨的。标签理论由美国社会学家贝克在《局外人》一书中提出。他指出绝大部分人一生中都曾做出犯罪行为或越轨行为,因为国家法律和社会规范繁多,时刻都要谨慎恐惧,不敢越雷池半步,是个很高要求,一般人难以达到。但是最终只有少部分人会成为罪犯。
每个人都曾经犯罪但是被发现为罪犯的机会却不一样,关键就在于只有被标签的人才被注意,然后越轨,行为才会曝光。另一方面,标签被加诸某些人身上令他们受到歧视以致难以融入主流社会,最终被迫走上越轨的道路。这些被标签的人一方面更容易被人怀疑,另一方面自己也更倾向于走入歧途结果当然就是沦为阶下囚。
另一位社会学家勒默特,在他的《社会病理学》一书中区分了两种越轨行为。一种是基本的越轨行为,另一种是衍生的越轨行为。基本的越轨行为是源于罪犯本身较一般人强烈的越轨倾向,即所谓罪有应得的一类。这些人可能比一般人有更多的暴力倾向,更爱冒险或更难自制。衍生的越轨行为是被标签后的结果,即上述的标签理论所感兴趣而要分析的现象。这些人一般属于不被社会接纳的一群。他们的越轨行为是所谓“逼上梁山”的一类。区分基本的越轨行为与后天的越轨行为目的在于指出越轨行为并不一定是一个先天的、个人的心理或品格问题,也可能是一个社会自身制造出来的问题。
换言之越轨行为并不一定出于问题个人而可能出于问题社会。那么标签理论是否高估了标签对人的行为的影响?要回答这个问题必须进一步了解影响个人行为的因素。标签理论是一种典型的符号互动论。该理论的提出者是美国社会学家米德,后经另一为社会学家布鲁默推广。
该理论认为首先人的行为决定于他对身边的人和事的主观理解而不是他的相对客观的社会角色或阶段性的利益需求。所以我们要了解一个人的行为必须 看他所实际体验到的是一个怎样的世界,而不是单看他所扮演的社会角色或所占的阶级地位。其次这些理解来自他身边的人在互动过程中对他的影响。在社会生活中人与人之间的交流除了说话之外还有一些眼神、语气以及很多细微的身体语言来进行符号互动,跟说话比较这些符号互动一样能影响一个人的自我认同。例如他是一个被身边的人接纳还是排斥的人。
有些时候这些符号性的表达可能比表面的说话更能影响一个人的自我认同,如果这些符号互动符合他的自我认同会强化他对自己的理解。不过如果这些符号互动不符合他的自我认同,对一般人而言是难以避免逐渐地修正他的自我认同。换言之我行我素是说时容易做时难,在一些极端的情况下,例如一个人如果参与邪教活动甚至可以被完全洗脑成为另一个人。符号互动论不单强调个人很容易受社会影响而且更确切地指出他很容易受身边的人的影响。
所以要理解他的行为不单要看他的文化背景和阶层背景更要看他身边的人,特别是他的参照群体。在理解个人行为方面,符号互动论是一种微观的、从上而下的观点而不是宏观的从下而上的观点。
注:摘编自任杨:《从社会学角度阐释对未成年犯实施社区矫正的意义》,原载《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5期。
二、关于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几点思考
社区矫正是国际行刑的趋势,社区矫正对违法犯罪青少年是否有效,虽然一直是专家学者争论的焦点,但对违法犯罪青少年的社区矫正,必须高度关注被矫正者的需求和特征,有良好的社区环境,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人,选择适合青少年的矫正项目,采用行之有效的矫正形式,矫正过程需要家庭配合,才能使矫正工作具有针对性和有效性。
社区管理是社区矫正取得成效的保证。我国的社区建制起步较晚,即使上海这样经济文化发达的地区,社区建制也是参差不齐,在城乡结合部社会治安较差的地区,农村经济条件较差的地区,社区建制和管理也是很不完善的。调查发现,在押的上海籍未成年犯有60% 以上居住在这些地区,居住地对他们几乎没有法制教育,有些未成年犯捕前居住在新居民点,那里邻里关系都很冷漠,很少有人关心别人的事,他们对问题青少年的态度是敬而远之,多数人不愿意接纳他们;居住在城乡集合部的未成年犯,由于居住地的流动人口较大,小区从事各种职业的人都有,每个人都在为生存忙碌着,因此很难形成社区对问题青少年监督控制教育矫正的合力。未成年犯捕前76%的人与违法犯罪的人交往过,有些就共同犯罪。如果社区矫正只是一味的追求保护罪犯的人权,实施人性化的管理,盲目的仿效国外的社区矫正的做法,如果将未成年犯放到没有管理能力的社区,执行非监禁刑,那么必然会给社会治安带来许多新的问题,最终广大群众都不愿意接纳问题青少年,因此社区矫正应该选择有条件的社区实施。同时近年来外省籍未成年犯占押犯总数的50%左右,这部人能否实施社区矫正,以体现法律对每个罪犯的公平公正。释前准假制度更适合外省籍未成年犯社区矫正,他们白天可以在实践基地参加劳动、学习、培训,晚上回监房就寝,参加社会实践的时间可由原来的一个月延长至半年,他们在基地劳动与其他员工同工同酬,这样的社区矫正形式既能使他们适应社会生活,又能帮助他们解决刑释后面临生活困难等诸多问题。
矫正者的专业水平是社区矫正取得成效的主要因素。众所周知,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的高发期一般在13-14岁,犯罪行为发生在15-16岁,因而被认为恶习不深,易转变,可塑性大。所以对矫正工作者来说,对未成年犯进行矫正相对容易,然而为什么未成年犯的重犯率远远高于成年犯呢?除了自然因素年龄的关系,社会的原因,应该说我们还没有完全了解未成年人造成危险性的原因,没有对有危险性的未成年人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控制,对可能发生的潜在危险因素引起高度重视。通过调查我们发现,未成年犯中的多数人曾受到司法机关的处罚,他们都曾结交过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人,他们中的多数人在家庭没有温暖,在学校被人歧视,在社会遭人冷落,他们对社会有怨恨,有的人甚至仇视社会,他们在社会诱因和不良团伙的唆使下极易犯罪或再犯。
我们的社区矫正工作,虽然成立了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了三级管理工作网络,然而对未成年假释犯直接管理教育者,只是街道治保人员、富余教师、社会招聘的人员、监狱调配的老同志,他们虽然有一定的工作经验,但缺乏矫正未成年犯的专业知识和执法水平,因此有些未成年假释犯在没有了强制管束的社会环境下,在没有可信的专业人员帮教下,又重新犯罪。对未成年犯的假释,由于未成年假释犯人数较少,对他们可能发生的潜在危险因素没有引起高度重视,对部分未成年假释犯没有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控制,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矫正,因此未成年假释犯重犯率较高。
家庭参与矫正是社区矫正取得成效的必要条件。未成年犯与成年犯最大的区别,是对家庭的依附,社区矫正对未成年犯来说,矫正工作的成败,是否利用家庭关系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未成年犯在狱内的改造表现以及在社区中的思想行为与他们的亲属都有密切关系,因此中外法律都规定:父母是未成年人的合法监护人,他们有责任,有义务监督管教未成年人的思想和行为。
然而,调查显示:未成年犯父母离异、感情不好的占50%左右,有的家庭对未成年犯漠不关心,有的则教育方法不当,有的家庭成员自身染有不良习性和不轨行为。家庭对子女的负面影响是巨大的,因此社区矫正工作者,应该更多的了解掌握未成年犯的家庭情况,那些对未成年犯产生严重不良影响的家庭,社区工作者要指令其家长参加培训,在特定情况下,可以通过法院剥夺其监护权,对这样的家庭社区工作者要帮助未成年犯寻找替代父母的监护人,这些人应该是热心青少年教育工作,有较强的责任心,他们可以是志愿工作者,也可以是专业矫正工作者,他们和未成年犯生活在一起,以自身的言行举止去影响未成年犯,去关心爱护未成年犯,去指导他们如何应对社会生活。在特殊情况下,一些未成年犯也可以被安置到特殊的新家接受教育矫正,虽然每一个未成年犯的家庭是复杂多样的,但社区矫正中家庭的影响,无时不在,我们千万不能放弃家庭的帮教。
认知技能训练是社区矫正的主要内容。未成年人渴望能得到别人的认可和喜欢,希望得到成年人的帮助,在成年人的帮助下确立人生选择,达到人生目标。然而,有一部分未成年人确立人生目标时往往以自我为中心,不考虑他人的想法和感受,他们无法应对挫折,以暴力方式解决问题,导致犯罪,认知技能训练就能改变未成年人冲动,自我为中心,和不合逻辑的思维方式,学会社会生活的行为技能和社会技能,以适应社会生活。调查表明,未成年人多数是学业失败者,他们厌恶学习文化知识,以逃学离家出走的方式应对学校的说教、家长的训斥,他们闲荡社会,在不良群体的诱惑下,走上犯罪道路。在监禁的条件下,他们主观上更没有继续学习文化知识的矫正愿望,他们中多数人只担心出所后不能适应社会生活,没有适应社会生活的技能和方法,因此,社区矫正工作者对未成年犯进行适应社会生活的认知技能训练显得尤为重要。认知技能训练,首先让未成年犯在采取行动之前考虑自己的行为后果,以减少冲动,逐步在认识问题,界定问题时学会替代性思考,学会处理问题的行为技能和社会技能;在学习中发展这些能力,使他们在思考问题时,既开放又灵活,既符合客观的理性思考,又不歪曲事实,用亲社会的行为调控自己行为的能力,逐步减少监督管理的控制;而后在采取行动前,去理解他人的想法和感受,并能区分出自己与他人的情绪差异,建立与他人可接受的人际关系,发展移情能力,能体贴他人,逐步形成社会所期望的行为能力,以提高社会适应能力;最后使未成年犯在认识问题、分析问题,能采用符合客观规律的理性方式,处理问题时采用非暴力的方式,用符合社会规范和法律的行为去适应社会生活。
试学和释前准假制度是社区矫正的最好形式。社区矫正形式应当全面系统,既有传统的文化教育,职业技术培训项目,又有新型的旨在提升未成年犯生活技能的项目。多年的实践证明,适合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形式是试学和释前准假的社会实践制度。上世纪80年代中期上海少管所依据《少年管教所暂行管理办法》对未成年犯实行了试学制度,20多年来已有30多名未成年犯试学,无一列重新犯罪,其中三名试学未成年犯考上了大专院校。究其原因,试学的未成年犯一般是激情犯罪的初偶犯,他们有一定的文化基础,有求学的愿望,家庭都有帮教能力,他们试学期间由教师、派出所民警、居委会干部、少管所干警关心帮助教育,使他们深深感到社会上的人们在心理上容纳他们,行动上帮助他们,思想上不歧视他们,感情上不冷落他们。逐步使他们融入社会,进而适应了社会生活。但目前试学工作,由于许多学校都不愿意接纳犯罪少年,因此试学人数很少,没有在所内未成年犯群体中产生激励效应,如果社会学校与少管所联合办班,就能将目前以培训为主的技艺教育,改变为与社会教育同步的系统的职业教育,使大多数未成年犯在服刑期间真正学习到社会所需的技能,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
未成年犯的重新犯罪,往往是在刑释后的半年之内,由于未成年犯的阅历,文化水平,谋生技能以及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未成年犯回归后都急于找工作谋生,然而他们对社会的期望往往过高。而自身的综合素质又偏低,极易重蹈覆辙。释前准假社会实践制度,能使未成年犯安全度过危险期,在准假前干警指导他们社会调查,要求他们对家庭、学校、街道、市场实地进行了解,写出调查报告,然后让他们进行自我回归设计,自我回归设计是通过罪犯、家长、干警三方沟通,共同拟订回归社会就业就学预案,目的是让未成年犯回归之前对自己的生存环境,生存能力和就业心态有一个更实际的认识,让未成年犯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设计前景。应当将试学和释前准假参加社会实践制度列入《未成年犯管教所管理规定》,这样监所就能集中精力抓好重刑犯的管理教育,这是我国行刑原则的充分体现,“即没有区别,就没有政策”,这样既有震慑,又有瓦解,既能孤立打击少数,又能教育改造多数。
总之,社区矫正方式应该是科学可行的,不是凭空臆想的,而是根据一定的知识理论和原理制定的,并通过实践不断加以完善。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就要求我们对每一个矫正项目的内容,矫正时间的安排,矫正方法的实施,矫正对象的条件,社区工作者的素质,进行全面客观系统的分析,进行可行性评估,然后制定出行之有效的计划,这不仅有利于矫正项目的推广,管理方法和具体措施的实施,也有利于培养一支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
注:摘编自林小培:《行刑社会化: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实践与思考》,原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04年第3期。
三、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教育与保护研究
1.内化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主动寻求社会支持的意识
社会支持这一概念最早是20世纪70年代在国外精神医学领域提出,之后许多领域的研究者从各自的理论视角出发阐述了社会支持的不同内涵。许多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在遇到困难时,除了抱怨与被动等待之外很难主动行动起来去建构社会支持,这更导致困难重重,恶性循环,加重了自身的心理负担。因此可以考虑从以下角度内化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主动寻求社会支持的意识。其一,有关部门应完善我国社会支持系统,从四大支持系统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给予有形的物质和无形的精神支持,形成一种强有力的、多方力量支持的社会网络,使得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可以全方位、多角度地获得支持。其二,减少形式主义的帮扶活动,用一些真诚、细致、真正满足其需求的帮扶活动让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对寻求社会支持形成积极的正面的情感,减少抵触和厌烦的负面情绪。其三,通过各种渠道宣传社会支持系统,让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全面了解社会支持系统,明确知道社会支持系统可以给予的支持形式和支持内容,以及他们从中可以获得的帮助和益处。
2.引导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对社会支持的能动建构
当前国家越来越重视社会支持网络的完善和功能效用实现,注重社会支持主体的建构和社会支持内容方式的可接受性,更要关注的是作为受助的客体-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对社会支持的能动建构,即引导其开发自身社会资源,自主构建符合自身需求的支持系统,一个符合青少年心理发展阶段特点的支持系统能有效地使其得到帮助,获得心理的安全感和满足感,减少心理问题的发生率。每一位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都有自己的支持系统,这种支持系统因其需要、经验及生活环境、教育程度、年龄等因素而各具差异性,尤其是一些非正式的支持与帮助显得更为重要。其一,创设良好的心理氛围,减少对服刑人员子女的歧视,鼓励他们扩大自己的社交圈,开发自身资源,建立自己特有的社会支持系统。本研究结果也表明,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比普通家庭子女更为敏感、自卑,害怕别人的关注和议论,往往容易自我封闭,很少主动建构和寻求社会支持。因此从主动建构的角度出发,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作为社会支持的接受方,必然要处于一定的社会支持人际网络中,丰富和扩大其社交圈,主动建构一定的社会设置才能在社会中与他人交往和接触而建立各种关系,使该群体获得情感及物质的支持,掌握各种信息和知识技能,增加自身可利用的资源,才能形成一种有多方力量支持的社会网络,以保证各种客观社会支持的供给。其二,重视同伴在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社会支持中的重要作用。大量研究表明同伴日益成为对青少年具有强吸引力和影响力的社会设置。由于平等性和独特性等特征,同辈群体内的非正式社会关系更能提供给他们多种家庭和学校等不能提供的社会支持,当然更多的是一种情感性的支持,而且这种社会支持的能量转化也相对更有效率。但是关键的问题是学校和家庭等要注意倡导他们组成健康向上的同辈群体,并避免个体加入不良同辈群体。
3.积极改善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对社会支持的主观评价
社会支持从性质上可分为客观支持和主观支持,即感受到的支持,感受到的支持虽然不是客观现实,但是被感知到的现实却是心理的现实,而正是心理的现实作为实际的变量影响人的行为和发展。因此社会在给予客观可见的支持外,更重要的是要增强其对客观支持的主观满意度,提高对社会支持的主观评价,这是以往研究中很少被提及的。因为只有提高了他们的主观支持感,才能促进他们更有效地利用这些被动获得社会支持的资源,提高个体对对社会支持的主观评价,更有效地推动他们内化社会支持意识。
主动构建自身社会支持体系,形成一个良性循环,人对客观事物的评价是随其需要、态度、经验等因素发生变化的。个体的情感是与需要相联系,正向的情感可以带来积极的评价,所以通过满足个体不同需求,改善个体对社会支持的主观评价是有效方式之一。然而个人对社会支持的需求是多元化的,但现实生活里的社会支持却总是具有宏观性,难以完全满足每一个体的实际需求,这就要求丰富和细化社会支持的内容,能做出针对每一位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个性化帮扶方案,关注其心理健康。情感需求和每一成长阶段的不同需求而开展救助和保护,使其感受到真正被重视被关注的感觉,激发正面情感,改变态度。另一方面,个体自身也要学会转变观念,以宽容、平和、积极的心态面对社会支持系统给予的支持和帮助。
4.强化家庭在社会支持功能的发挥中的重要作用
家庭是子女最重要的避风港,父母对子女的人格健全和心理健康发展有着深刻的影响。父母中一方或两方服刑对孩子而言是人生经历中的重大应激事件,往往给处于这个青少年期或儿童期的他们带来难以承受的打击,但家庭相较于其他生存环境,仍是其温暖的避风港。因为,只有在家庭这一结构内,孩子更愿意吐露心声,才敢于正视父(母)亲服刑这一事实,能够得到更多的理解。因此,在强调广义社会支持系统中国家社区、学校责任的同时,更要强调家庭的重要责任,最好的成长环境仍在家庭。一方面,要尽量弥补因家庭成员一方的缺失造成的家庭教育的缺失或偏差,父母应掌握科学的教养方式,研究表明父母亲的情感温暖对孩子的心理健康有着重要影响,因此要加强与孩子的沟通交流,给予更多的情感温暖,不要因为配偶的服刑而迁怒于孩子,改变一般服刑人员家庭的教育功能缺失状况,使家庭教育功能尽量得到弥补。另一方面,服刑人员家庭应树立积极乐观的生活态度,帮助服刑人员接受改造,重新做人,摆脱服刑这一应激事件对家庭成员造成的心理困境,树立信心,使整个家庭处于积极进取状态。另外,服刑人员家庭成员还要学会自我调节、缓解自卑、孤独焦虑、紧张等情绪,减少自我封闭、自暴自弃等不良行为,积极主动地与他人交往,主动寻求和获取他人的帮助。
注:摘编自蔡亚敏、焦洁庆:《基于社会支持理论的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教育与保护研究》,原载《常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2期。
四、未成年矫正对象的再社会化过程研究
就犯罪学理论而言,犯罪人一般都具有反社会的人格,犯罪行为就是一种反社会的行为。每个人都是社会的一分子,应该具有主流社会的价值观和思维方式,并与其他社会成员、团体建立良好关系,产生良好互动并得到其他社会成员的认同。未成年矫正对象正是在价值观和社会关系方面存在问题和缺陷,才导致其出现反社会行为—犯罪,并因而被社会排斥。因此,社区矫正的过程就是对未成年矫正对象的反社会人格和方式进行纠正的过程,即对未成年矫正对象的再社会化过程。
未成年矫正对象的社会缺陷—心理问题和社会问题。法国刑法理论家卡斯东·斯特法尼指出:“刑事政策极其严重的困难之一是我们尽力使犯罪人能够适应社会,其本人也恢复了信念,尽管如此,这些人却发现对他们的真正惩罚是在他们走出监狱之后才开始的,社会专门排斥他们,使他们的全部生活都由犯罪打上了烙印。”对于未成年犯人而言,由于他们以往的过错,以及社会成员的认识偏差导致的社会歧视和排斥,使得他们缺乏机会参与社会活动,处于社会弱势地位。
对于刚刚接受社区矫正的未成年矫正对象来说,他们同时存在着内在的心理问题和外在的社会问题。具体表现为缺少正确的价值观和能力,同时缺少正常、良好的社会关系与社会资源。他们心理不成熟,逆反心理比较强,缺乏判断和衡量是非对错的能力,往往不听别人的劝说和教育,容易冲动;同时,这些青少年往往文化水平比较低,法制观念比较薄弱,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触犯了法律;没有一技之长,又向往奢华生活,存在攀比心理。
未成年矫正对象的心理问题包括情绪低落,孤独,悲观,失望,觉得没有前途和未来,但同时又都有改正向上的愿望。负面的自我认知,自责,认为自己是个无能的、对社会有害的人。学习能力不强,缺乏突出优势。缺乏自信。缺乏能力和资源的客观状态和主观感受,使未成年矫正对象缺少掌控自身发展和社会环境的自信。
未成年矫正对象的社会问题包括家庭关系紧张。不敢面对父母及亲戚,有的将自己的错误归咎于父母没有好好管教而心存怨恨,有的则觉得对不起父母的养育而自怨自艾社交圈子狭窄。几乎不与过去的同学、朋友交往,经常呆在家中,害怕与别人打交道,担心自己受到歧视等家庭经济拮据。
未成年矫正对象普遍存在着一种心理上的无能感,对过去的行为表现出深深的自责;同时存在着普遍的不信任感,一方面是对自己的不信任,面对生活更多地采取躲避的方式,另一方面是对他人的不信任,不敢和社区中的其他成员进行交往,担心受到歧视与排斥。绝大多数矫正对象对未来的生活缺乏信心,无法给自己以后的生活定位。
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的重点在于对未成年矫治对象的再社会化对于未成年矫正对象而言,曾经的犯罪行为导致了部分社会成员对他们的排斥,他们缺乏机会参与社会活动,被拒于主流社会之外,难以获得就业、教育、医疗、社会关系以及社会福利等社会资源,进而造成其弱势化与边缘化,最终沦为社会弱势群体。
当一个人对影响他的社会环境感到绝望的时候,往往会由于承认自己的无能而自暴自弃。对未成年犯人来说,生活的困难、个人资源和社会资源的匮乏、被社会排斥和被边缘化的客观事实,导致了他们对自我的消极评价,进而把自己看作是无能的,并因而指责和贬低自己,往往陷入恶性循环。
未成年矫正对象所存在的心理问题和社会问题,说明他们的社会信任、心理结构等社会功能出了问题,使得他们无法被社会接纳,反过来又促进了社会对他们的排斥。因此,为了达到使未成年矫正对象顺利回归社会的目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目标就是使这一群体的成员再社会化,也就是重新获得融入社会的信心和能力。
再社会化实际上是一个重塑人格的过程。未成年罪犯主要是因为家庭管教等各种原因缺乏正常的社会化过程,致使其出现了人格缺陷或者反社会化人格,因此需要使其在社区之中重新进行社会化的人格塑造。
再社会化的途径有两个,即个体价值观的重建和社会关系的恢复。个体价值观的重建,是指未成年矫正对象接受社会教化,并将符合社会需求的思想意识、价值观念、法律规范、思维方式转化为自身稳定的人格特质和行为方式;社会关系的恢复,是指建立良好的家庭关系、人际关系,并通过这些关系从社会中得到情感、资源方面的支持。
通过价值观的重建和社会关系的恢复,可以有效解决未成年矫正对象的心理问题和社会问题,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
注:摘编自张金武:《价值观的重建与社会关系的恢复》,原载《法治论坛》2008年第2期。
五、未成年矫正对象价值观重建与恢复研究
对于青少年罪犯群体而言,由于他们曾经的过错及其他社会成员的排斥,这一群体成员往往在心理上忧郁、压抑、不满,产生对自己的负面评价。
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的首要目标,是要对未成年矫正对象的心理进行矫治,帮助其建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在这个过程中,必须重视提高未成年矫正对象的自尊自信,帮助其通过加强自控能力来提高自我评价和满足感,并获得与社会环境和谐相处的能力和社会交往技巧等。
在社区矫正实践中,广州市各级矫正工作人员从实际出发,在政策规定范围内探索多种矫正方式,主要通过家庭教育和政府主导两方面来帮助未成年矫正对象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1)坚持家庭教育。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是人性、人生理想的启蒙教育所,是未成年人生活时间最长最重要的环境,家长对子女的影响也最大。未成年矫正对象之所以触犯法律,几乎百分之百与家庭不和谐有很大关系。因此,家庭是青少年心理和行为健康发展的最重要因素之一,是矫正未成年犯人的有效途径。为此,矫正工作人员充分利用家访和家长陪同报到等机会,大力做好家长的思想工作,争取得到矫正对象家庭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加大家庭监督、管理和帮教力度。在未成年矫正对象家庭推行“五个一”活动,即家长给孩子一个亲密的拥抱,一个幸福的微笑,一个关注的眼神,一次倾心的交谈和一次适时的批评。加强家庭成员之间的交流,可以让孩子感觉到父母在关注他、关心和爱护他,从而树立乐观向上的心态。
(2)坚持政府主导司法行政机关作为矫正工作主体。在密切联系各成员单位和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志愿者的基础上,创造性地开展矫正活动。在实际工作中,社区矫正工作者主要做好三项内容:一是讲爱心。有过劣迹的青少年多数缺少父母之爱,体会不到家庭的温暖,矫正工作人员以长辈似的温和语言,辅以真诚的爱心,与他们加强沟通。二是讲感情。青少年身心发育尚未成熟,多数具有较强的逆反心理为达到良好的矫正效果,矫正工作者从细节做起,以情感人,在过年过节或者生日时,送一点小礼物,发一句祝福短信,使未成年矫正对象感到这个社会上还有许多人们在关心他们,想着他们,这样可稳定他们的思想,使之顺利度过矫正期。三是加强“三观”教育。青少年可塑性强,在矫正工作中采取多种形式对他们进行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的教育,能够帮助他们形成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四是通过公益劳动改造思想。组织未成年矫正对象参加公益劳动,不但体现了社区矫正的惩罚功能,还能使他们树立劳动意识和奉献精神;另一方面,使他们通过集体活动树立团体意识,在活动的过程中加强与其他社会群体的交流。
在对未成年矫正对象的心理矫治中,自尊自重、自强自信等心理因素的建立和增加显得尤为重要。这些元素不仅可以帮助他们适应不断改变的社会环境 ,还可以用自己已经提升了的能力及行动去改善所处的环境。
社区矫正工作中对未成年矫正对象社会关系的恢复未成年矫正对象往往缺乏良好的社会关系,如家庭关系、人际关系等,使他们无法或很少与其他社会群体交流,从而与社会隔离开来,反过来增强了社会对他们的排斥。对于未成年矫正对象来说,他们严重缺乏社会支持系统。在家庭方面,他们和家人交流比较少,而且容易产生冲突,对父母老生常谈的话产生强烈反感。在其他社会成员方面,他们也尽量减少与同学、邻居的交往。在交往群体减少的情况下,必然导致其交往对象的转移,一种情况是重新和不良人群进行交往,另一情况就是自我封闭,这样做会使自身的孤独感增加。因此,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对未成年矫正对象的社会关系进行恢复时,首先是帮助未成年矫正对象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包括与家人和其他社会成员的关系。
矫正工作者通过帮助未成年矫正对象建立正常良好的家庭关系和人际关系,反过来促进了未成年矫正对象建立正确的价值观,同样使其顺利融入社会并得到社会的认同。人际关系是一种社会资源,利用其可以达到一定的目的能够获得更丰富的社会资源和社会资本。帮助未成年人矫正对象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能够使其在与其它群体互动过程中提升自我形象,改变对自身的不利评价提升自身的影响力,同时又可以帮助自己改善生活或工作环境,争取公平公正的社会环境。
其次是帮助未成年矫正对象与各种社会机构和团体建立良好关系,并提高获得社会资源的能力。在矫正工作中,各级矫正工作者同有关部门配合协调,切实解决他们在学习、就业中遇到的困难,如给予经济资助或法律援助,举办就业培训使之掌握一定的生存技能,以解除未成年矫正对象的后顾之忧。团委、教育局、妇联、关工委、社区居委会等机构也积极参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为未成年矫正对象争取学习、就业、保护隐私等正当权益,解决各种问题。
注:摘编自张金武:《价值观的重建与社会关系的恢复》,原载《法治论坛》2008年第2期。
六、论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的构建
(1)立法明确司法机关为执法主体,并在司法系统内部建立专门的社区矫正机构司法行政机关取代公安机关,成为社区矫正的主体机关具有合理性。公安机关是犯罪的侦查机关,其担负的重要职能是打击犯罪,维护国家安全与社会稳定。我国传统的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剥夺政治权利执法主体模式,不仅不利于强化公安机关的工作职能,也不利于缓刑、假释对象的改造。而社区矫正是以教育、感化、挽救、说服为主要内容的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成为社区矫正的执法主体,有利于整合社会资源,提高社区矫正刑罚执行的效益。据司法部公布的资料,我国乡镇与街道一级的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经过多年的发展,目前已经形成了较为健全的组织体系,因此,我们可以整合现有的基层司法行政体系资源,通过立法赋予其刑事执行方面的职能,并对其工作人员进行行刑方面的专业化培训,逐步将其改造成为以执行非监禁刑为主要职责的专门执法机构。
(2)完善立法,扩大法院对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对象的适用数量。据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统计数字显示:2000年,西方主要发达国家对罪犯适用缓刑和假释的比例达到全部被判处刑罚者的70%以上。因此,我国应尽快对现行的刑事立法进行改革,在刑法条文中增加未成年犯可适用社区矫正刑罚的比例,提高刑诉法中对有关非监禁刑罚执行的可操作性。同时法院在司法审判中也要准确适用刑法,尽可能少判处监禁刑,多采用缓刑、管制、免刑的刑事处罚,注重审判工作的延伸。让违法少年在社区特定的环境中接受矫正,通过人民法院等司法部门共同努力,促使少年犯悔过自新,重新做人。
(3)建立未成年犯单独矫正制度,注重保护未成年犯的隐私。既然我国《监狱法》对被判处监禁刑的未成年人能够严格执行与成年人分押、分管的原则,那么社区矫正作为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也应当贯彻与成年人分开管理的原则,注重保护未成年犯的隐私,减轻未成年犯参加社区矫正活动产生的抵触情绪,减少未成年犯的家长的担心,最终促成未成年犯回归社会。
(4)结合国内外的先进经验,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设置有针对性的矫正项目,并且采用不同的矫正方法,以最终促成未成年犯回归社会。西方国家的社区矫正制度历经六七十年的发展,积累了相当多的经验,其中很多关于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经验是值得我们借鉴的,如美国设有释放安置、离家出走项目、养育家庭、日处遇项目、小组之家、争取生存的项目、教养院等,另外注意安排他们的文化学习和技术培训以及必要的劳动。我国香港地区的未成年犯矫正就主要是在社区完成的,推出了“社区为本”的自信计划,包括“感化令”、“社会服务令”和“社区志愿服务计划”。2002年10月,因撞车、顶包案被判串谋妨碍司法公正罪的谢霆锋,即被判处 240 小时的社会服务令,从而避免了入狱服刑。2001年5月,河北省石家庄长安区出台了《关于实施“社会服务令”暂行规定》,是我国第一部关于社会服务令制度的规定。社会服务令制度最早源起于英国在 1973年通过的《刑事法庭权力法》之规定,是指法院判令被告人在社区及公益机构从事一定时间的公益无薪,劳动,作为对社会赔偿的一种方式。社会服务令在放宽罪犯自由、拓宽罪犯与社会联系、促使罪犯掌握生活技能与相关社会知识、塑造罪犯符合社会正常生活的信念和人格,最终促成罪犯回归社会方面具有巨大的优越性。因此,我们认为社区服务令制度比较适合未成年犯罪人的改造。
矫正方法的优劣直接关系到矫正效果,因此对未成年犯进行社区矫正要采用不同的矫正方法,如法制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心理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等等,而且在教育形式上也应不拘一格,其中,对未成年犯进行适当的心理引导尤为重要。因为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在被判刑后容易留下心理阴影,若没有正确的心理引导,他们可能会远离人群,从事更加危害社会的行为,以获得内心的平衡、受重视、满足的心理。故应对他们进行适当的心理引导,告诉他们应如何面对生活中的挫折和困难,如何正确分辨各种社会现象。
(5)对进行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工作人员进行针对性的培训,使他们能够提供专业化的矫正,同时开发和利用各种社会资源,调动全社会的积极性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专业性、法律性和政策性很强的工作,要求矫正人员必须具备专业的知识和技能,特别是对犯罪心理学、社会学、教育学等学科更要有一定的掌握。而目前,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司法所工作人员一般对于法律知识都有专业的掌握,但其它方面的专业知识却没有受过专门培训或指导,而街道、居委会的工作人员各方面知识均需提高。因此,必须对进行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工作人员进行有关专业知识的培训。同时,为使对未成年犯进行社区矫正的工作有效执行,社会方面的合作也是必不可少的。对此,可以借鉴国外的做法,面向社会招募广泛的社会志愿者。招募的社区服务人员,可以是专家学者、干部、教师、高校学生、法律界人才等社会有识之士和矫正对象的家长、亲朋好友等,特别应当调动和发挥政法系统的老领导、老党员、老同志的作用,使他们与社区矫正未成年对象结对开展帮教活动,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从而强化社会支持系统,共同为未成年人的全面发展出谋划策,使矫正更有针对性,更有效果。
注:摘编自夏玉芬、郝欣丽:《论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的构建》,原载《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6期(上)。
责任编辑:陈 晨
(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青少年法律研究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