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散青少年违法犯罪研究
一、闲散青少年的特点
闲散青少年是青少年犯罪的高发群体,是青少年犯罪预防的重点。在我国,社会公众和传统文化对闲散青少年存在着明显的偏见,许多人歧视这些不在学、不就业的人群,认为他们是不务正业、整天无所事事、惹事生非之徒,给他们贴上“问题青少年”、“不良青少年”甚至违法犯罪的标签。
闲散青少年具有以下特征:
(1)缺乏必要技能,自立能力较差。闲散青少年的教育程度决定了他们缺乏必要的技能,谋生手段单一,缺少社会竞争力。而有部分职高、中专毕业的学生,对择业标准期望较高,高不成低不就,又怕吃苦,找工作比较困难。这是闲散青少年闲散在家的直接原因,反过来,长期闲散在家的结果又反过来加重了这一原因。
(2)性格缺陷,生活不规律。根据社区工作人员反映,懒惰是造成闲散的重要原因之一,部分青少年闲散成性,受不了约束,社区帮助找到一份工作,坚持不了多久就辞职不干。而长期在家又使孩子增长避世情绪,为了打发时间,往往晚上上网、看电视,白天睡懒觉,不爱参加社会活动,对周围事物漠不关心。
(3)容易扎堆,喜欢在特定场所聚集。由于无事可做,没有精神寄托,闲散青少年更容易互相扎堆,相似的生活状态让这一群体更容易产生认同感和归属感。大多数闲散青少年喜欢在游艺厅、网吧、录像厅等场所逗留,其中部分闲散青少年长时间泡网吧、录像厅,甚至彻夜不归。
(4)不良行为交织。调查发现,闲散青少年往往具有沉迷网络、打架斗殴等多种不良行为。
(参见董颖:《罗论闲散青少年的权利保护与犯罪预防》,原载《江西行政学院学报》2009年第2期)
二、闲散青少年的成长困境
1.自我认同困境
吉登斯认为,自我认同就是指个体依据个人经历反思性地理解自我。自我认同只有在与他人正常的社会交往中才能建立。然而对于闲散青少年来讲,他们基本上脱离了正常社会化的轨道,无法获得一些良好的心理支持,因此他们的自我认同的建立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严重的自卑。由于闲散青少年大部分有学业失败的经历,他们常常感到不如别人,感到让人瞧不起,甚至认为自己是多余的人,认为命运对自己不公平,致使他们不信任别人,也不信任自己,陷入自闭状态。
(2)逃避现实。大多数闲散青少年采取一些方式逃避现实,如经常到网吧、游戏厅、KTV 等场所去寻求慰藉。这样的活动方式必然使他们陷入一种不负责任的颓废的生活状态,无法达成自我认同。
2.人际交往困境
由于社会主流文化的影响,人们总是认为没有正常升学或是没有工作的人都是社会的不良分子,因此在人际交往中,很多人对闲散青少年抱有成见,以至于闲散青少年常常会遭到周围同伴的耻笑甚至侮辱。这样的文化形态压迫了闲散青少年正常交往的需要,使得他们害怕与本群体以外的人交往。
3.社会认知困境
社会认知是指个人对他人的心理状态、行为动机和意向做出推测和判断的过程。青少年正处于社会认知的发展阶段。在此阶段,正常的青少年群体完全把闲散青少年排斥在他们的群体之外,这使闲散青少年只能接触内群体(即闲散青少年群体)成员,使得其对他人的心理、行为及态度的判断完全依靠内群体成员的相互模仿和学习,导致他们在认知上产生了许多偏差。因此,闲散青少年在心理上缺乏对社会的认同和归属感,同时也缺乏对社会主流群体的信任感和依赖感,这反而更加强了他们的群内认同,形成一种强烈的反社会情绪和失范行为倾向——社会认知困境。它的典型表现是:认识倾向带有情绪性;思维能力不健全,对客观事物的认识、分析能力比较低;伦理观念方面是非模糊甚至颠倒。
(参见任云霞:《社会工作介入闲散青少年的成长困境》,原载《山西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年第6期)
三、闲散青少年犯罪现状和趋势
1.闲散青少年犯罪的现状
(1)犯罪形态上,团伙犯罪占一定比例,小团体,随机组合。从作案形式看,闲散青少年团伙犯罪比较突出。由于受自身的生理、心理条件和生活阅历限制,社会闲散青少年在社会上容易形成“小团体”相互影响,其中一人有犯罪意图,就可能形成共同犯罪,如:结伙抢劫、结伙偷盗等。为了实现犯罪目的,他们相互利用“随机组合”规模不断扩大。这种团伙犯罪“犯罪能量大”活动范围广,蔓延速度快,社会危害性极大。
(2)犯罪类型上,主要涉及盗窃、抢劫、敲诈勒索、伤害、寻衅滋事等罪行,特别是侵财类案件比例高,盗窃、抢劫、敲诈勒索案件占有相当的比例,且一旦得手,行为具有连续性,所得赃款主要用于挥霍。
(3)从涉案人员的职业分布看,无业人员和农民所占比重大,无业人员中多为失学又找不到工作的青少年(学业失败、职业失败)。
(参见董颖:《罗论闲散青少年的权利保护与犯罪预防》,原载《江西行政学院学报》2009年第2期)
(4)在犯罪原因方面,青少年犯罪很少考虑到行为后果且不懂法。在他们当中,72.1%的人之前没有过犯罪经历;17.6%的人有过一次犯罪经历;5.7%的人有过两次犯罪经历。这类青少年普遍缺乏对犯罪行为后果的深刻认识,不知道是违法犯罪,也不知道会受到惩罚占(22.7%),缺乏基本的法律常识,不懂法、不知法,更不守法。这从他们犯罪的主要目的就可以看出,为了钱财(38.5%),为了朋友(21.6%)和为了好玩或恶作剧(18.3%)。而当问及“在生活中,对你产生不良影响最大的人”时,58.4%的青少年选择了“朋友”,并且对于他们自身的违法犯罪行为,高达82.7%的青少年认为是与朋友有关。
(参见浙江省团校课题组:《浙江省社区闲散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研究》,原载《浙江青年专修学院学报》2007年第2期)
2.闲散青少年犯罪的新特征和新动向
(1)社区闲散青少年滥用毒品现象严重。本次调查中,高达26%的青少年因为吸毒、贩毒而入狱。课题组在对一位20岁的女性吸毒者的访谈中了解到,她是在他人的唆使下染上了毒瘾,后来被查到吸毒后强制进管教所戒毒两个月。她将自己吸毒的原因归于不懂事、太好玩、心太野以及父母管教太严格的缘故。
(2)女性闲散青少年涉案原因复杂并且领域增多。除了财产问题和感情问题等一般传统原因之外,女性闲散青少年违法犯罪原因呈现新的发展趋势,吸毒、卖淫或组织卖淫等犯罪类型所占比率较高,盗窃、抢劫等暴力倾向犯罪增长较快。本次调查中,对几位有代表性的女性罪犯进行访谈后发现,大部分女性都来自浙江省外的农村地区,家庭经济状况一般,文化程度较低。她们的违法犯罪行为大多数是出于偶然事件。例如,个案访谈中的一例女性罪犯,被其男友误交的不良朋友威胁,协助他们进行抢劫,入狱之前,她对自己已造成的违法犯罪事实一无所知。由此可见,女性罪犯的法律观念和法律意识有待加强。
(3)闲散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家庭经济状况呈一般化趋向。调查发现,有些闲散青少年的家庭经济条件优越,由于思想认识上的偏差参与到违法犯罪活动中。在访谈中,发现有几位闲散青年生活在一些物质生活比较优越的家庭中,父母溺爱放纵的教育方式随处可见,一味满足子女的任何需求,养成子女骄横、任性、贪图享乐、唯我至上等不良习性,一旦恶性膨胀便会导致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4)闲散青少年违法犯罪者的文化素质普遍不高。本次调查的结果显示,在青少年罪犯中,初中以下及文盲、半文盲的比例占85%左右,大部分人接受的文化教育少,这是导致他们违法犯罪的最主要原因之一。在课题组访谈的11个案例中,大多数青少年是小学或小学以下的文化程度,只有个别青少年完成了初中或技校的学业。他们不能继续升学的原因,一方面是家庭经济环境差,供不起他们上学;另一方面是对学习本身不感兴趣,结识了社会上的一些闲散青少年后就更加不愿意上学。青少年文化素养的低下,对法律法规的无知,导致他们分辨是非能力差,经不起诱惑,容易被别人拉拢、利用而走上犯罪的道路。
(参见浙江省团校课题组:《浙江省社区闲散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研究》,原载《浙江青年专修学院学报》2007年第2期)
四、闲散青少年犯罪的主体原因
(1)心理适应性差,自我调节能力偏弱,容易走向极端。青少年闲散状况的形成原因主要有两条:一是学校分流,二是无业待业。学校分流生一般对自己从中学生变为“ 三校生” 社会角色的转换缺乏必要的心理准备,不少人错误地认为自己是无用之人,是社会遗弃之辈,从而产生强烈的自卑情绪,自暴自弃,走向极端。不管是分流生还是无业人员,都存在着自我心理调整差的问题。如今市场经济竞争激烈,无业人员对此倘若没有清醒认识,不能掌握一技之长和树立自立自强的精神,难免会产生社会要断其生路的偏差心理,采取违法犯罪手段来报复社会,这在“两劳” 释放人员身上体现得尤为突出。
(2)物质消费的需求超过自身经济条件的承受能力。社会闲散青少年多染有好吃懒做、眼高手低等不良习气,普遍表现为羡慕社会上一些人纸醉金迷的奢侈生活。他们只看到生活的五光十色,却忽视了生活背后的勤奋和努力。这种妄想不劳而获、疯狂追求物质享受的强烈欲望,与他们所处的消费地位及家长所能提供满足条件程度之间的距离很大,于是他们在缺乏道德意识与法制观念的情况下,很容易萌生出用非正当、非道德的、甚至是违法犯罪的手段,去实现这种物质享受欲望的满足。
(3)闲散青少年多数属于亚文化群体,传统教育方式已无法对他们发生作用。社会闲散青少年与其他同龄人有着不同的生活经历,他们选择和接触的文化形式和内容大多属于非主流文化,这与他们的逆反心理有关。因此,其道德观念、价值观念、法律观念就会形成其独特的特点,传统的教育方式无法对他们发生兴趣和作用,从而导致对这部分人的教育改造困难程度加大,亚文化追随者的特殊角色容易使闲散青少年一步步迈向违法犯罪的深渊。
4.交友不慎,自我保护意识差,容易交叉感染,一旦涉足其间便难以自拔。闲散青少年往往单纯地以为,谁对我好谁就是我的朋友,交友带有极大的盲目性,久而久之,形成了江湖义气至上的不良友谊观。在失足闲散青少年中,由于交友不慎而染上各种恶习以至于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例子不少。另一方面,由于年龄相仿,闲散青少年有着共同的价值观,产生强烈的投入感和归属感。同辈群体规范要求它的成员最大限度地服从,闲散青少年一旦陷入,往往受到群体的无形压力,难以从中解脱。
(参见曹勇、陈征:《社会闲散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成因及对策研究》,原载《重庆师专学报》2001年第4期)
五、闲散青少年犯罪的家庭原因和社会原因
1.闲散青少年犯罪的家庭原因
(1)家庭教育方法不当。家教不当的原因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溺爱和过于严厉。在溺爱型家庭中,父母以孩子为中心,凡事对孩子百依百顺,一旦不能满足孩子的要求,就有可能导致其用不法手段来满足自己的需求。而过于严厉的家庭,父母一味使用强权和暴力,对处于青春期反叛心理特别严重的青少年,反而容易激发其发生偏激行为。
(2)家庭普遍处于不正常状态。通过调查发现,闲散青少年的家庭大多存在着各式各样的不稳定因素,包括离婚、再婚、丧偶、无业、待业、下岗等。由于家庭状况不正常,诱发出了各种家庭问题,如家庭暴力、家庭纠纷、家庭经济情况不佳等,这些都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为青少年的闲散和违法犯罪埋下了种子。青少年认同感、表现欲和自尊感强的特点,直接导致了他们在同龄人中好攀比个性的形成。当家庭经济条件无法满足其欲望时,他们便把犯罪的手伸向了社会。
2.闲散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社会原因
(1) 娱乐场所良莠不齐,有关部门打击不力。目前最有可能导致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娱乐场所主要是;游戏机房、电脑房和歌舞厅。电子游戏本身对青少年并无大的害处,甚至有助于开发智力,问题在于不少游戏机房带有赌博的性质,游戏内容充斥着暴力与色情。这些污秽之物使不少青少年成为“精神吸毒者”,对其产生“成瘾”心理,为获取“玩资”,他们不惜以身试法。歌舞厅等成人娱乐场所对青少年的思想行为也有相当大的不良影响。同时,有关部门打击不力,惩治力度不大,亦是具体原因之一。
(2)社会对闲散青少年普遍具有歧视心理,从而刺激闲散青少年的自卑心理外化为偏激行为,偏激行为中不乏违法犯罪行为。
(参见曹勇、陈征:《社会闲散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成因及对策研究》,原载《重庆师专学报》2001年第4期)
六、社群隔离对闲散青少年犯罪的影响
1.经济不公使闲散青少年产生相对剥夺感
社会学中的剥夺具有双重含义,一方面是绝对剥夺,即客观经济的被剥夺状态;另一方面是指相对剥夺,即被剥夺者在与其他社会地位较高、生活条件较好的群体相比较时,个人或群体所产生的一种需求得不到满足的主观心理状态。在绝对剥夺方面,闲散青少年从事的大多都是重、脏、苦、累、险的活,拿的却是很低的工资,没有什么社会地位。在相对剥夺方面,闲散青少年把主流群体作为自己的参照群体,他们想和主流群体过上一样的生活。但收入分配上的不平等及生活水平、福利待遇、社会关系资源等方面与主流群体的巨大反差容易使闲散青少年产生强烈的被剥夺感。而这种反差主要是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及社会政策等外在因素造成的,是他们通过个人努力很难改变的。这种状况很容易使他们心态失衡,对社会产生不满,甚至产生敌视、憎恨和报复心理,进而导致犯罪发生。相对剥夺感的实质是社会公正问题。贫富差距的急剧扩大,是我国在经济高速发展中没有能够有效控制的一个社会问题,造成的社会隔离结构性缺损的不断形成和加深。在社会发展中,任何个人、团体摆脱旧体制的束缚与失去旧体制的保护应该是同步的,但是我国社会现实却是有的人摆脱了束缚却仍享受着保护,有的人失去了保护却仍受到束缚。这种不公平本身即是对社会秩序的冲击和破坏,并且这种不公正必然引起社会公众,包括闲散青少年的强烈不满,并在社会底部积累了巨大的不安定因素。大部分闲散青少年的家庭处于社会分层底部的工农群体,家庭经济的困难又影响到子女的生活和教育,并进而影响到今后的发展,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贫困的代际传递,强化了社会不公。当闲散青少年将自己的不如意境遇归结为获益群体的剥夺时,社会中就潜伏着冲突的危险。此时,往往会产生经济学上的“水桶效应”,水流的外溢取决于水桶最短一块木板,社会风险最容易在承受力最低的闲散青少年身上爆发,从而成为危及社会稳定的巨大隐患。
2.亚文化影响下的价值选择发生变异
相对剥夺感的产生,是闲散青少年对利益格局的否定结果,其背后往往具有某种伦理性的价值体系,这种价值体系包含着他们对于基本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的伦理观念。每个社会成员生活在一个由他自己的社会关系组成的社会网络中,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在自己的社会网络中得到相应的社会支持。由于社群隔离产生的消极影响以及传统文化中强烈的亲缘和地缘意识,就会衍生出强烈对抗主流文化的群体亚文化。这一亚文化圈能对闲散青少年进行群体的语言、行话、文化方面的社会化。以地缘、血缘为纽带的初级组织就成为了闲散青少年的精神家园与心灵依托。共同的遭遇和心理感受使他们结成心理共同体,形成自己的价值观念、行为标准。一方面以此来反抗主流社会的排斥和歧视,另一方面也以此来引起主流社会的重视,争取他们应得的价值认同。社群隔离常常意味着闲散青少年受不良文化的熏染并且被迫受到许多堕落行为的影响,产生反社会的思想,进而使之丧失维持进步的动力。不良亚文化往往导致主导的价值观缺失,使闲散青少年缺乏一种主流文化向心力和价值认同感,在扭曲的价值观念和道德标准影响下,犯罪是很容易发生的。亚文化的价值观念对社会消极因素和一些犯罪现象所做出的合理化解释,恰好迎合了闲散青少年群体的认同,为其行为找到合理化的理论支持,从而更加助长其越轨行为的发生。
3.社群隔离使闲散青少年产生逆反、封闭与拒绝的心理障碍
社群隔离本身就是二律背反现象。一方面不同社群的形成本身就是社会限制被打破,社会流动性的后果;另一方面社群对外又形成一个相对封闭的群体。闲散青少年与主流社会和主流文化的隔离,强化了其孤独感,封闭自己与其他群体和文化的交流,而且这种封闭并不能消除闲散青少年必须经历的文化变迁和社会流动中的不适应性。闲散青少年容易产生被歧视感和被遗弃感,当把自身状况与其他参照群体比较时,产生极大的精神压力,自我排斥感和社会排斥感更为强烈,导致对其他群体、对社会的抵触情绪更为强烈,会诱发不同程度的认同危机和心理危机,从而形成一种强烈的反社会情绪和失范行为倾向。当这种危机达到一定程度时,会导致极端的反社会行为。
4.社群隔离导致青少年社会化进程的阻滞与中断
青少年的社会化是指青少年在一定的社会与文化背景下,通过与社会的交互作用来逐渐接受社会的同化,使自己成长为能够遵守社会规范、履行一定社会角色行为的社会人的过程。青少年社会化的成功与否对青少年的未来发展有着重要联系,因为青少年社会化不充分,容易造成其自我控制能力低的后果。闲散青少年群体与其它社群之间的隔离,一方面削弱了他们同传统社会控制因素之间的联系,另一方面又时刻受到群体亚文化的不良影响,从而使其社会交往偏离了正常社会化轨道。在社群隔离背景下,闲散青少年难以将一定的社会规范与社会责任内化,对自身社会角色产生认同;也难以通过在社会组织中学习社会分工合作,学习遵守社会规范,形成责任意识,其结果是闲散青少年只能在本群体中学习。萨瑟兰认为,犯罪是在交往过程中,通过与他人的相互作用习得的。对犯罪行为学习的主要部分发生在亲密的群体中。这种群体的主要成员是犯罪人所熟悉的伙伴、朋友等。犯罪学习的主要内容包括两项内容:一是犯罪的技术;二是犯罪动机、驱动力、合理化和态度等特定方向。从这个意义讲,犯罪是闲散青少年正常社会化阻滞与中断的结果。
(参见屈琦、田超:《社群隔离与闲散青少年犯罪》,原载《渭南师范学院学报》2010年第1期)
七、闲散青少年犯罪预防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
(1)现行户籍管理制度造成闲散青少年管理的工作难度加大。由于动、拆迁或家庭问题,造成了一部分社会闲散青少年“人户分离”,户口与居住地不相一致,而户口所在地居委会与居住地居委会缺乏信息沟通,谁主管、谁配合不明确,无法正常开展工作;闲散青少年的流动性大,也给管理带来了困难。
(2)对家长的教育不够,家长学校缺乏实效。家长教育方式不当或家长对孩子起负面表率作用是造成孩子闲散及违法犯罪的重要原因。所以纠正家长教育孩子的观念,教之以科学的教育方式是当务之急。但目前居委会等各方面比较重视对宵少年进行教育,却忽视了对家长的教育。而且多数家长学校形同虚设,实际效果欠佳。
(3)忽视对闲散青少年的专业心理辅导。心理矫治是闲散青少年思想观念转变、改过自新的前提之一。在帮教过程中较为重视思想帮教,比较忽视心理帮教。这主要体现在:社区缺乏专业心理辅导人员;心理辅导工作缺乏系统性、长期性。心理障碍不是一朝一夕所形成的,同样对它的矫治也不是靠几个讲座就能解决的。现在部分居委会开展工作较注重形式,往往只是请专业人士来开几个讲座就算了事,未能做到循序渐进,持之以恒。
(4)有关部门对违法经营的娱乐场所打击力度不够,管理方式单一片面。国家三令五申,游戏机房等娱乐场所除节假日外不应对未成年人开放,但有些经营者不惜顶风而上,将赌博机、色情游戏机等置于场内。究其原因是目前的法律法规对这样的违法行为惩罚不严,不法业主受到的处罚比其铤而走险获得的暴利可谓得大于失。也就是说,目前的惩罚力度尚不足以震慑不法业主。另外,有关部门也疏于兴建、完善和保护适合于青少年的健康场所,对游戏机房的一味打击终非长久之计,有关部门普遍缺乏为青少年服务的正确态度。
(参见曹勇、陈征:《社会闲散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成因及对策研究》,原载《重庆师专学报》2001年第4期)
八、闲散青少年的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
(1)保护闲散青少年的权利。闲散青少年的法律保护就是保护闲散青少年的权利,以权利为核心开展工作,容易获得闲散青少年的认同,从而减少工作阻力。应把闲散青少年当作权利主体来看待,政府要把闲散青少年当权利主体来看待,要把政府行为和责任与尊重闲散青少年权利相结合。实现闲散青少年人格的独立,而不能仅把管理闲散青少年当作维护社会稳定的手段,在制定政策时,应特别考虑闲散青少年作为权利主体的地位和利益,防止做出可能不利于他们利益和社会地位的决策。要积极主动地吸收他们参与到决策程序中来,全社会要形成关心闲散青少年权利的氛围,大众媒体应将维护闲散青少年权利作为宣传的重要内容,积极倡导尊重和关爱的良好社会风尚。
(参见董颖:《略论闲散青少年的权利保护与犯罪预防》,原载《江西行政学院学报》2009年第2期)
(2)闲散青少年进行特殊保护。对闲散青少年的特殊保障主要应体现在政策上倾斜,保障闲散青少年因境况而被限制导致其无法充分享有的权利,如劳动权、受教育权等。经济上扶助因家庭贫困而陷入困境的闲散青少年,生活上关心闲散青少年,跟踪、掌握闲散青少年的思想动向和交友状况。加强对闲散青少年的职业培训,闲散青少年的知识结构欠缺,人生目标模糊,实践技能低,竞争力薄弱决定了他们是社会弱势群体之一。为避免青少年陷入闲散状态,积极统筹教育、劳动等相关部门,加强职业教育,提高社会闲散青少年边缘人群就业竞争力,创造就业机会,为他们畅通就业渠道。避免青少年毕业即失业,陷入闲散状态,青少年一旦处于闲散状态,应通过有效的职业培训渠道改变他们的现状。落实过渡性的职业培训措施,建立一个专门对闲散青少年进行职业培训的管理机制。
(3)依托社区建立一个以社区为基础的社会闲散青少年的教育管理服务的综合网络与体系。依托社区建立以社区为基础的社会闲散青少年的教育管理服务的综合网络与体系,主要包括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社会意识、行政架构以及教育管理、服务提供等方面,这个综合的网络体系能够及时监测青少年失学、失业状态,为闲散青少年提供培训、就业等支持,使社会闲散青少年在其成长过程中,能够处在一个安全的网络系统中。
(参见权福军、王玉香、王俊燕:《山东省社会闲散青少年状况调查及对策研究》,原载《中国成人教育》)
(4)社工介入闲散青少年的服务帮助:
——社工可以采用家庭治疗模式增强闲散青少年的自我认同。首先,社工要接触闲散青少年的家庭,与案主家庭建立信任关系,观察家庭成员之间的交往互动方式。其次,社工对闲散青少年的转变。社工要运用专业理念和方法帮助案主认清自我,并推动案主及其家庭关系的改变,包括帮助案主追溯以往的生活经验,分析案主自我认同困境的问题,给予他适当的肯定和鼓励,认可他的自我价值,鼓励他发挥自己的优势,形成自己的认知方式。最后,巩固前期的成果。本阶段的目标主要有:巩固案主已经取得的专业治疗效果;保持案主自我认知的延续和发展;提醒案主今后可能会面对的新挑战。
——小组工作改善闲散青少年的人际交往。社会工作的重要理念是“人在情境中”,小组工作可以通过有针对性的活动,运用榜样示范法、情景模拟、小组游戏、角色模仿等技巧引导闲散青少年正确处理人际交往问题,学习人际交往技巧,同时宣泄不满情绪,表达真实人际交往的需要,获得群体归属感和社会支持。同时,还可以让他们在团体中了解同伴的共性,并在帮助他人的过程中学会处理自己的问题,提高其人际交往的意愿和能力。在实际操作中,如果闲散青少年原有的行为模式或是价值规范与现有的发生冲突,社会工作者要对其加以合理的引导和控制。
(参见任云霞:《社会工作介入闲散青少年的成长困境》,原载《山西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年第6期)
责任编辑:郭开元
(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青少年法律研究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