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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拟修改4部规章 学生因病休学、教师资格认定材料或简化

2019-03-21 17:09:07 来源:未来网
征求意见稿中,有两条修改,对学生因病休学情况中的医院证明及审批流程进行简化。

  未来网北京3月21日电(记者 程婷)小学对因病无法继续学习的学生,持县级以上医院病历可准其休学,不需提供指定医疗单位证明;教师资格认定相关材料更简化……据教育部消息,教育部拟发布《教育部关于简政便民优化服务 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拟对4部规章涉及证明事项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同时对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改革发展要求的4部规章予以废止,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教育部相关信息截图。

  简化学生因病休学及教师资格认定流程

  征求意见稿中,有两条修改,对学生因病休学情况中的医院证明及审批流程进行简化。修改后,学生因病休学持县级以上医院病历即可,且小学及特殊教育学校可无需上报直接批准其休学。

  截图自教育部关于简政便民优化服务 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另外,征求意见稿有三条修改意见也与教师资格认定问题相关。修改后, 教师申请资格认定时向有关机构、单位提交申请即可,不再需要申领资料表格。部分材料可通过电子信息比对完成,申请人只需提交电子信息比对外的材料即可。材料中身份证、学历证书、普通话证书只需原件,不再需要复印件;且“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不再需要提交。

  截图自教育部关于简政便民优化服务 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截图自教育部关于简政便民优化服务 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申请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材料简化

  除此之外,征求意见稿也对申请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材料进行了简化。征求意见稿提出,删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20号)第三十七条的“(四)验资证明(有资产、资金投入的)”,并将“(五)捐赠资产协议及相关证明(有捐赠的)”修改为“(四)捐赠资产协议及相关证明(有捐赠的)”;将“外国教育机构已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还应当提交原审批机关或者其委托的社会中介组织的评估报告”修改为“外国教育机构已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审批机关还应当通过内部工作机制对其已设项目的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等进行核查”。

  对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改革发展要求的4部规章予以废止

  废止《社会力量办学印章管理暂行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公安部令第17号)。

  废止《教育督导暂行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5号)。

  废止《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3号)。

  废止《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11号)。

  根据教育部消息,公众可通过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立法意见征集”栏目等方式提出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4月21日。 

作者:程婷 编辑:彭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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