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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江又摊上事了!擅用周冬雨肖像做广告被判致歉并赔偿损失

2019-05-21 13:00:20 来源:未来网
沪江教育则辩称周冬雨与演员周冬雨不是同一人,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无权作为原告以侵权演员周冬雨的肖像权为由提起诉讼。

  未来网北京5月21日电(记者 赵亚超)近日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发布了演员周冬雨与沪江教育肖像权纠纷一案一审判决。被告沪江教育败诉,需在其涉案微信公众号“沪江网校”中持续登载致歉声明七日,向原告周冬雨赔礼道歉。并合计赔偿25200元。

  

  周冬雨  图源视觉中国

  但未来网记者发现,判决出炉是在2018年12月1日,但在涉案微信公众号“沪江网校”上未见到任何致歉声明。

  未来网记者了解到2017年7月,原告周冬雨得知,被告于2017年7月25日在微信公众号“沪江网校”,发布标题为《<春风十里不如你>:周冬雨和张一山超来电,甜炸!》的文章,文中擅自使用原告照片12张,进行商业宣传,并在文章显著位置发布有“世界那么大,想去看看外面的不一样,暑假学门语言吧”“优选好课,24小时超值秒杀”等广告语。

  原告周冬雨认为沪江未经允许,擅自在对外商业推广宣传过程中使用原告的肖像,涉嫌侵犯原告的肖像权;同时,被告擅用原告肖像的位置以及涉嫌侵权内容,使原告蒙受了很多误解,使其社会评价相应降低,被告的行为同时涉嫌侵犯原告的名誉权。

  沪江教育则辩称周冬雨与演员周冬雨不是同一人,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无权作为原告以侵权演员周冬雨的肖像权为由提起诉讼。

  而即便原告诉讼主体适格,在涉诉文章中发布剧照的目的仅仅也是为了评论电视剧的剧情以及演员的演技,并非为了营利的目的。因此,被告不存在主观故意。

  同时,被告使用的仅仅是剧照,涉及的也仅仅是著作权,而并非肖像权。

  但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作为微信公众号“沪江网校”的认证、运营主体,沪江教育公司对该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的内容应具有谨慎注意义务,现未经周冬雨许可,涉案文章使用周冬雨的12张图片作为配图使用用于公众号运营。

  由于沪江教育公司系具有营利性质的企业法人,其微信公众号发布文章具有一定商业宣传性质,构成了肖像的商业性使用,侵犯了周冬雨的肖像权,沪江教育公司应就此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作者:赵亚超 编辑:杨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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