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来网北京10月10日电(记者 张冰清)有关培训机构的热点新闻中,“退课退费纠纷”一直占了很大比重。常常会有培训机构退费问题被推到舆论的风口。
在网页上搜索“培训机构退费”,新闻报道多是培训机构签了合同后不履行责任,退费难,学生或家长维权困难等问题。
丰台法院方庄法庭负责人李冬冬告诉未来网记者:“通过法院的调研发现涉诉的很多教育培训机构大多存在缺乏相应的开办资质,利用经营范围涵盖内容的模糊处理打法律的擦边球,逃避监管同时对家长也隐瞒了资质上的缺陷。很多家长在签订教育培训合同的时候并没有注意到对方多是提供格式合同,合同中对于教育培训机构的责任往往会做限制或免除规定,此外,很多培训机构为了达到多招生的目的,会采取打折、赠送课时或返现等促销手段,但对于履行不当时如何退费大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导致发生争议时,家长和机构各执一词。”
图说 :教育机构。未来网记者 张冰清 摄
10月9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在北京市丰台区芳城园小学召开了涉未成年人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件新闻通报会,通报会上,就通报了这样一则案例。
郑女士在一家银行工作,平时看到周围同事、朋友都给自家宝贝报名各种早教班,几经挑选郑女士也忍不住给自己的宝宝报名了某早教机构的课程。
2019年初,郑女士与某早教机构签订《课程销售协议》,支付了学费4000元。但是,郑女士的宝宝才上了三节课,该早教机构将相关培训转给了另外一家培训机构,不再开办郑女士报名的课程。
看到对方竟如此违约,郑女士找到市场监管部门,要求退费,经过调解,受让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钱先生出具承诺书,承诺先支付应退费用3570元的20%,余款半年内付清。调解当天,钱先生通过微信转给郑女士714元,但余款一直没有支付。因此,郑女士将某早教机构、某培训机构以及钱先生诉至法院,要求退还剩余的费用2856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郑女士与某早教机构签订的《课程销售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后郑女士按约支付了课程费4000元,但早教机构因不再开办该课程而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属违约,应返还剩余的课程费用。钱先生自愿承诺退还相应课程费,并没有免除原债务人的债务,钱先生的承诺行为构成债务加入,应与某早教机构共同承担返还吴女士课程费的责任。综上,法院判决某早教机构和钱先生共同返还吴女士课程费2856元。
法官表示,教育培训合同具有相对性,当培训机构违反合同约定时,第三人主动要求承担违约责任,不能免除培训机构的责任,应视为第三人对违约责任的债务加入。再进一步解释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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