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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惩戒权回归 如何让惩戒不滥用、不“缺钙”?

2019-12-20 15:08:01 来源:未来网
此前一段时间,在错误教育价值观和舆论误导下,教师管教学生易被扣上体罚或变相体罚的帽子,老师在教育管理时左右为难,唯恐触碰红线。

  未来网北京12月20日电(记者 李盈盈)“教师没有惩戒权,就如汽车没有刹车。”马云公益基金会创始人马云的这句话得到很多教育业内人士的认同。

  2019年6月2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的《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声明“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坚决维护教师合法权益”。

  2019年11月22日,教育部公布了《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明确“教育惩戒是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职权。”

  教育惩戒权回归,被看作教育管理的“拨乱反正”与纠偏。

  在一线教师如何用惩戒权的线上论坛中,杭州市崇文教育集团党委书记、总校长俞国娣讲述了一个曾经发生在他们学校的事件。有一次,学生放学排队过程中,因小摩擦,一位男生打了女生脸部一巴掌,在同学间引起“轰动”。据俞国娣介绍,“该男生曾多次行为失当,却屡教不改。而且,欺凌者家庭还没有完全了解孩子的行为时,就觉得不一定全是自己孩子的错,认为老师‘让学生写道歉信,家长还要签字,小题大做了’”......

  “家长护短或用力过猛,回家打骂犯错的孩子都会让惩戒失去意义,对孩子行为的纠偏带来阻力。”俞国娣说:“不受家长支持的惩戒是‘缺钙’的惩戒。”

  此前一段时间,在错误教育价值观和舆论误导下,教师管教学生易被扣上体罚或变相体罚的帽子,老师在教育管理时左右为难,唯恐触碰红线。

  对于此次出台的征求意见稿,大家有何看法和建议?教师该如何合理使用惩戒权,既能有效教育管理学生,又不侵犯学生的人格和权益?

  完善内容 区分“教育惩戒权”与“教师惩戒权”

  正在面向社会征求意见的惩戒规则受到社会广泛关注。

  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中国校园欺凌研究中心主任邵守刚接受未来网记者采访时说,与《教育法》和《教师法》相比,该征求意见稿有巨大进步。“《教育法》和《教师法》只规定教师有管理权或处分权,但没有明确教师有惩戒权。”

  不过,邵守刚表示,目前,征求意见稿有两个方面需要完善,一是内容,另一个是程序。

  内容方面,在中小学校,实施教育惩戒的主体除了老师,还有学校,甚至是教育主管部门,比如严重的惩戒——对违纪的高中学生劝退或开除,决定权在学校,而不是教师。所以,若定稿的惩戒规则把名称改成《中小学实施教育惩戒规则》更合适些,内容与名称就一致了。

  未来网记者注意到,《征求意见稿》的适用范围是“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

  该文件的名称是《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似乎仅指教师的惩戒行为,不包括学校。事实上,其概念界定中指出,本规则所称的“教育惩戒”,是指“教师和学校在教育教学过程和管理中基于教育目的与需要,对违规违纪、言行失范的学生进行制止、管束或者以特定方式予以纠正,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职务行为。”

  由此可见,实施教育惩戒的不仅是教师,还有学校。

  杭州市丰潭中学副校长李浩补充道:“难点还在于要区分‘教育惩戒权’与‘教师惩戒权’两个概念,‘教师惩戒权’指教师对学生采取惩戒措施为主的惩戒行为,而‘教育惩戒权’可以包含由教育部门、学校、教师、家庭采取的惩戒措施。”

  程序合法 明确学生上诉与救济渠道

  征求意见稿要求教师把握惩戒规则,严格遵守“育人为本、合法合规、过罚适当、保障安全”四条原则。

  邵守刚却注意到,征求意见稿的制定依据是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未提到义务教育法,有点遗憾”。

  在邵守刚看来,就程序而言,《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的上位法,教师惩戒权的落实需要依此为依据。目前,《未成年人保护法》尚在修订中,教师惩戒权的实施不能违背此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精神及其细则规定。

  比如,征求意见稿中提到,“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较重或者经现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要“在学校设置的专门教育场所隔离反省”。

  “这些内容表述涉及限制人生自由行为,而限制人生自由需要法律的明确授权,上位法还在修订中,若对此细则没有明确的规定和授权,该条款内容很难落实。”邵守刚补充道。

  另外,征求意见稿虽然制定了严格的实施程序,比如学生及家长对惩戒或纪律处分不服时,可以提起申诉。

  但邵守刚认为,“申诉需要配套的职能机构,比如申诉委员会,现在大学大都成立了学生申诉委员会,中小学校基本没有,所以,保障学生的权利还需要完善相应的程序配套。”

  标准可行 尺度待细化

  当下,存在两种需要纠偏的教育惩戒行为。一是,将“禁止一切体罚以及变相体罚”的禁令扩大化,把正常管教看作变相体罚。二是误用、滥用惩戒,过犹不及。

  体罚算不算惩戒?人们对此还有争议。

  “一些体罚的形式,比如跑圈、面壁站立等类似教育惩戒,但不是惩戒。”邵守刚说,“体罚不存在是否适当,体罚违反教育目的,是泄私愤行为。如果符合教育目的,即以教育为主,惩戒为辅,适量的体罚可以接受。要引导教师实施教育惩戒时,明确教育是前提,惩戒是辅助。”

  难度在于惩戒的尺度如何把握?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部教授、北京师范大学教育法研究中心主任余雅风告诉记者,征求意见稿未对体罚和变相体罚作具体界定,二者的认定容易模糊泛化,正当的惩戒存在被认定为体罚或变相体罚、侮辱人格的风险,也要防止惩戒中的误用、滥用等行为。

  她建议,一方面,学校和教师要严格遵守惩戒规则的要求,“遵循法治原则,程序正当、客观公正”。

  另一方面,《征求意见稿》是全国统一适用的规章,有些规定很难细化。需要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或学校制定校规,规范惩戒。

  华东师范大学心理与认知科学学院教授、教育部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委员会指导委员徐光兴也建议细化实施规则。他表示,有些正常的教育手段被当作“惩戒”,造成教育问题复杂化。如,若把一般惩戒中的“点名批评”变成惩戒,会对教师的教育行为造成困扰;较重惩戒中的“训导”也是教师行使教育常用的手段,变成惩戒的话,会打击部分教师的教育积极性。

作者:李盈盈 编辑:辛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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