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来网北京6月29日电(记者 张冰清)日前,备受社会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对比此前的草案一审稿,草案二审稿针对当前社会热点问题,对监护责任、校园安全、网络保护、学生“减负”等作出进一步规定。
为学生“减负”提供法律依据?不得超前超时教学
为中小学生“减负”,是教育类法规和政策反复强调的要求,也是全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有的全国人大代表和社会公众建议,应当减轻未成年人学习负担、不得超前超时教学。
草案二审稿明确,学校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未成年学生集体补课,加重其学习负担。幼儿园不得提前进行小学课程教育。
“未成年人身心正处于发育期,如果学习负担过重,会影响其健康和全面发展。”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师范大学未成年人检察研究中心教授宋英辉宋英辉认为,以往有的学校为了提高升学率,片面强调学习成绩,挤占节假日时间给学生补课,造成学生学习负担过重;有的幼儿园违背教育规律,提前进行小学课程教育。这些都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全面发展。
专家还表示,为学生“减负”不应当只是学习空间的转移和学习负担的转嫁,不能理解成为了减轻学生校内负担,将负担转嫁到校外和家长身上。
建立统一的未成年人网络游戏电子身份认证系统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全国人大代表、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网络保护一章规定较为原则,保护力度不够,建议强化家庭、学校、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的网络保护责任以及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本章结构进行调整,增加以下规定:
一是网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
二是学校应当对未成年学生使用网络加强管理,预防学生沉迷网络;
三是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采取措施避免未成年人接触违法信息,合理安排未成年人使用网络的时间;
四是加强未成年人私密信息的保护;
五是国家建立统一的未成年人网络游戏电子身份认证系统,明确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的时间;
六是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用户和信息加强管理,发现违法信息或者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草案二审稿拟强化网络保护相关内容,规定国家建立统一的未成年人网络游戏电子身份认证系统,明确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的时间;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用户和信息加强管理,发现违法信息或者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等。同时,对网络服务提供者不依法履行预防沉迷网络、制止网络欺凌等义务的,规定了相应处罚。
“尽管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不成熟,但仍然享有网络权利,立法需要在权利与保护之间进行平衡,既不能以保护之名侵犯未成年人的网络权利,也不能对未成年人网络侵害放任不管。”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上海市法学会未成年人法研究会会长姚建龙认为,草案二审稿对网络保护相关责任主体的责任及边界均予以了较好的明确。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基本立场应当是“外划底线,内强免疫”,确立底线规则意识,以负面清单方式划出严禁行为与严禁传播的资讯,除此之外则应充分尊重未成年人的网络权利,注重通过引导、教育的方式增强未成年人对网络不良资讯的免疫力。
完善学校安全管理制度
校园本是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一方净土,然而近年来频发的校园安全问题却让人忧心。如何让孩子在校园更安全、家长更安心?草案二审稿进一步完善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并增加校车管理、学生欺凌等问题的有关规定。
草案二审稿明确,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完善安保设施、配备安保人员,保障未成年人在校、在园期间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
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建议,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学生欺凌问题的治理。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完善学生欺凌行为的处理程序,并增加规定: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些学校在学生欺凌问题上“捂盖子”“和稀泥”怎么办?草案二审稿规定,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姚建龙认为,对风险人群、风险空间和风险时间的管理存在薄弱环节,负责维护校园安全的人员存在懈怠等问题,是发生校园恶性事件的重要因素。未成年人保护法应当针对上述问题,进一步建立和健全包括风险识别、评估、预警、防范、处置、转移等一体化的校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
首都师范大学教授、北京青少年社会工作研究院执行院长席小华表示,解决学生欺凌问题除了加强立法外,还应建立驻校社工制度,积极引入专业社会工作力量进入学校开展服务,在学生发生冲突的初期就及时介入疏导,从而实现矛盾化解。
留守儿童父母至少每月联系一次孩子
针对留守儿童得不到适当照护、缺乏亲情关爱的问题,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全国人大代表和地方建议,进一步压实监护人的责任,细化有关措施。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明确委托照护“应当委托具有照护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照护”、“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并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与未成年人和被委托人至少每月联系和交流一次”。
学校、幼儿园应定期对校车进行安全检查
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建议,应当完善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增加校车安全管理的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学校、幼儿园“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 完善安保设施、配备安保人员”的规定,并增加一条规定:
使用校车的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对校车进行安全检查,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并向未成年人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培养未成年人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
媒体报道不得侵犯未成年人的名誉、隐私
有的部门和地方建议,对新闻媒体采访报道涉及未成年人案件作出规范。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一条规定: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宣传,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新闻媒体采访报道涉及未成年人案件应当客观、审慎、适度,不得侵犯未成年人的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
宾馆接待未成年人入住发现异常应报告
有的常委委员和部门提出,目前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住宿方面缺乏规范。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一条规定: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时,发现有异常情况或者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取得联系,或者向公安机关报告。
学校周边不得设置烟、酒等销售网点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烟(包括电子烟)、酒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的损害很大,建议完善相关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学校周边不得设置烟、 酒等销售网点的规定,将禁止吸烟、饮酒的场所由“学校、幼儿园的教室、寝室、活动室”扩大为“学校、幼儿园”,并明确烟包括电子烟。
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尽量一次完成
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和地方建议,应当增加司法机关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措施,简化办案相关程序。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未成年被害人、证人必须出庭的,要求采取保护其隐私的技术手段;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时,要求采取同步录音录像等措施,尽量一次完成;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依法处罚后,在升学、就业等方面不得歧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