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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防“狼”外教混入教师队伍 前科信息库筑第一道防线

2020-10-26 09:54:14 来源:未来网
近年来,我国教育培训机构外教乱象不断。外籍教师猥亵、性侵女童或聚众吸毒,甚至在本国犯罪后,流窜到中国,并摇身一变成为培训机构高薪聘请的英语老师......各种无底线行为不断刷新人们对外教的认知。

  未来网北京10月26日电(记者 李盈盈)据媒体报道,近日,美国司法部网站公开了一起关于英孚教育前外教性侵幼女的案件审理信息,再次掀起了人们对外教问题的关注。

  近年来,我国教育培训机构外教乱象不断。外籍教师猥亵、性侵女童或聚众吸毒,甚至在本国犯罪后,流窜到中国,并摇身一变成为培训机构高薪聘请的英语老师......各种无底线行为不断刷新人们对外教的认知。

  为了解决我国教育领域的外教乱象,2020年7月21日,教育部发布了《外籍教师聘任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外教管理办法意见稿”),办法征求意见稿强调,严禁有吸毒、虐待未成年人行为、性骚扰学生或者非法从事宗教教育或者传教的外籍人员从教。

  但是,若外教的各种违法信息不公开,培训机构或者学校在聘用外教时,如何查询他们是否有吸毒、虐待未成年人、性骚扰学生等违法乱纪行为,或者是否存在道德污点呢?

  劣迹外教防不胜防

  按照外教从业要求,校外培训机构要把外教的资质在网站或者机构明显的地方公示,但是,外教有无道德污点及被从业禁止的行为,人们依然无从得知。

  一位知情者小林向未来网记者透露,与她合租同一套房子的室友是某知名校外培训机构的外教。有一天早上起床时,她发现这位室友醉酒归来,躺在洗手间门口,不省人事,吓得她只好报警求助。小林工作日早出晚归,很少看到这位外教室友,不过,她注意到,周末时,这位室友经常会在晚上去酒吧通宵喝酒、蹦迪,白天呆在房间里,有课时,就上1-2节课,没课时似乎都在睡觉。

  小林说,“如果我有孩子,绝对不放心让这样的外教教育自己的孩子。”

  更有甚者,有吸毒或性侵幼女等劣迹的外国人混进了我国外教队伍,令人防不胜防。

  2019年7月,徐州市公安抓获了19名涉毒人员,其中,16人为外籍人员(7人为某教育培训机构的外教,9人为学生)。

  2019年7月23日,据齐鲁晚报报道,青岛市市北区检察院通报,红黄蓝青岛万科城幼儿园一名外教因涉嫌猥亵女童被逮捕。

  另据半月谈报道,2018年,深圳发生了8起校外培训机构教师性侵未成年人案件。

  2017年,一名诱导女学生、性侵幼女的加拿大人,成了北京某著名私立学校的外籍教师。

  2013年,在上海一所国际学校任教的一名美籍教师,因涉嫌性侵7名中国女童而被捕。

  2012年,北京某国际学校的一名学生在英国BBC的一档节目“犯罪追踪”(Crime Watch)中,认出该节目中的罪犯Neil Robinson是自己的老师。这名老师因性侵13岁儿童后逃至中国,被北京一所国际学校聘为外教。

  建立前科人员信息库 禁止问题外教混入教师队伍

  据悉,为了警醒世界各地政府,避免录用有性侵儿童前科的犯罪人员,美国国务院根据“国际梅根法”,对儿童性侵犯启用“专属”护照,该护照封底特殊标注:“此护照持有者有过对未成年人的性侵行为,根据美国法律判定为潜在性侵者。”

  英国建立了“揭露与阻挡服务”档案系统并全国联网可查,供与孩子有关职业的企业在聘用新人时查询其是否存在犯罪记录。

  上海市法学会未成年人法研究会副秘书长、华东政法大学《青少年犯罪问题》编务主任田相夏接受未来网记者采访时说,“性侵专属护照”等做法很有参考价值。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消费者协会专家委员会委员朱巍也认为在护照上标注警醒内容等,对于我们国家引入《未成年人保护法》修改之后的第98条有借鉴意义。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98条有一个特别的规定:“国家应建立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系统,向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提供免费查询服务。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是否具有上述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具有上述行为的,应当及时解聘。”朱巍告诉未来网记者,“尽管涉性侵犯罪者也有隐私权,但是,在一些特殊领域,他们不能从事相关的服务和工作。我们法律已经在这个方面开了口子,这样的信息查询系统对于外教同样适用,以防止问题外教混入教师队伍。”

  田相夏解释说:“当外国人来中国从事教育行业,或从事与未成年密切接触的行业时,我们的外事部门应该与公安部、教育部等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及查询机制,将外国人的相关信息向公安部门抄送、报备。公安部等部门对上述群体建立相应的或单独的信息库,供相关行业在录用外籍人员时,查询他们是否存在吸毒、虐待未成年人行为、性骚扰学生或者非法从事宗教教育或者传教等前科信息。这不仅是对被录用人员的警醒,也是对未成年人的有效保护。”

  田相夏认为,建立外籍人员单独的信息库并不存在技术障碍。而且,我国有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从业禁止的法律依据。《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法院可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是三至五年。

  打击“狼”外教 重在落实法律法规

  未来网记者注意到,在《刑法修正案(九)》颁布之前,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对于性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分子判处刑罚同时宣告缓刑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未成年人有关的工作、活动”。

  从《意见》到《刑法修正案(九)》,再到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及“外教管理办法意见稿”,我国相关法律逐步完善,对教育从业者中的要求趋严。

  今后,怎样才能避免“狼”外教侵害未成年人权益呢?朱巍认为,需要培训机构严格落实法律法规,严格审核外教资质信息。

  有的外籍人员来中国后,觉得随便就能找个外教的工作,混口饭吃。“外教也是教育人员,不是只要他是个会讲外语的外国人,就能做教育工作,他得有相关资质。”对于外教的资质认定,朱巍说,尽管我们不能做有罪推定,可是,一旦出现外教侵犯未成年人的问题,后果不堪设想。因此,我们需要做的不是亡羊补牢,而是未雨绸缪。建立统一的涉外人员背景审核和信用查询系统,便于培训机构联网查询在我国从事教育相关行业涉外人员的违法犯罪信息。

  “目前,立法已经有了,我国的多部法律法规都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作出了相应规定。接下来,是在司法过程中如何贯彻落实的问题。”据田相夏介绍,2019年5月,上海市出台了《关于建立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制度的意见》,此后,上海市检察机关联合政法委、公安、教委等部门,在半年的时间里对本市的中小学老师进行了查询,其中,查到有部分有性侵前科的工作人员,然后,对他们进行一一劝退。

  “《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从业禁止制度同样适用于所有的公办、民办学校以及校外培训机构,关键是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不留死角,不能因为对培训机构的监管相对薄弱而放松警惕,要将上述从业禁止制度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落实到所有未成年人可能参加的培训机构中,做到未成年人保护不留死角。”田相夏建议,当务之急是建立全国统一的信息库,将外教的相关信息录入其中,强化部门联合执法,避免因为地域信息不畅通、不对称导致从业禁止制度不能发挥应有的功效,严查可能存在的死角,防止遗漏。

  “外教在中国工作,按照属地主义原则,应该等同适用中国的法律。”田相夏补充道。

  “假如外教在我国境内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后,仍在我国境内,不管他是不是外国人,都可以依照中国的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他已经出境,也可以根据相关法规,要求引渡回来。”朱巍如是说。

作者:李盈盈 编辑:高富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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