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全国两会未来网特别报道·教育新征程】
中国少年报·未来网北京3月10日电(记者 聂菲)“从整体来看,目前,教育培训机构发展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不能满足现实需要,亟需加强教育培训法制建设。”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城市学院党委书记、校长刘林建议,首先要明确教育培训的法律身份,制定针对教育培训的专门法律。与此同时,把“规范经营”与“治理培训热”分开来,尊重培训机构的合法经营权。防止出现“劣胜优汰”,合法合规的培训教育机构营运艰难,非法培训教育机构泛滥,制约和影响培训教育的健康发展。
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城市学院党委书记、校长刘林。受访者供图
近年来,教育培训行业呈井喷式发展。培训教育范围广、类型多、情况复杂,使得管理面临着多重挑战。机构违规办学、虚假宣传、超前教学等乱象层出,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对此,刘林向今年两会提交《关于加强培训教育立法的提案》。
刘林指出,一是现有法律法规对教育培训的机构发展的规范不清晰,教育培训的地位和作用不明确。《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并没有针对培训教育的专项条款,常需依靠“参照”法律规范进行管理,出现管理“严”时就容易管“死”,管理“松”时就“乱”的现象发生,制约培训教育的健康发展。《民办教育促进法》没有明确针对培训机构法律问题做出规定,导致其法律身份模糊,在治理问题上执法无法可依。
二是执法主体的多元化,加大了治理范围和协调一致的难度。当前行政法、民法商法、经济法等进入教育领域,使得教育治理的法律环境更加复杂。教育培训的管理主体包括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行政部门、民政部、金融管理部门等多个部门,由于部门之间管理范围分工不明、职责不清,增加了管理难度以及各部门协调一致依法治教的难度,影响了教育行政部门的执法力度。
三是不同属性的培训教育机构规范的法律不尽相同,使得法律规范更加复杂。非营利性培训教育机构、营利性培训教育机构除了有相同的法律规范外,各自还需遵循不同的法律规范。如线上培训机构在场所、师资、管理等方面的要求上与传统培训机构标准不一,其备案制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中对校外培训机构依法审批登记的要求也不一致,增加了依法治教的范围和难度。
为维护教育培训行业秩序,促进教育培训健康发展,防范培训机构乱象愈演愈烈,刘林建议,明确教育培训的法律身份,制定针对教育培训的专门法律。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对于教育培训的规定过于笼统和原则,不能满足当下现实需要。建议修改《民办教育促进法》,设立“培训教育”专章。同时,由国务院、教育部等政府部门起草《培训教育条例》,内容包括:一是对培训教育进行定义,规范其在社会主义教育事业中的地位和作用;二是将“民办教育促进法”适应规范、支持培训教育发展的法律规定,在“条例”给予明确和重申,三是,将党中央、国务院出台的规范培训教育文件中的经验、精神凝练为法规条文成为“条例”的法律规范。对机构设立、教学活动开展、师资管理等方面进行全面的立法规制,构建完善的立法体系。
刘林指出,要转变思路,保障教育培训机构的合法经营。当前国家规范培训机构经营是非常必要的,但要把“规范经营”与“治理培训热”分开来,尊重培训机构的合法经营权。需要转变管理思路,加强对培训机构的过程性、内容性监管,一方面对虚假宣传、超前培训等乱象进行严格管理,另一方面,保障合法合规的教育培训机构的合法经营。通过专门的法律法规来引导和管理培训教育,促进培训教育机构依法办学,防止出现“劣胜优汰”,合法合规的培训教育机构营运艰难,非法培训教育机构泛滥,制约和影响培训教育的健康发展。
刘林强调,建立完善权责统一的教育培训的监管体系。首先,明确各政府部门的监管责任和具体分工,如教育行政部门侧重于对培训内容的监管,工商行政部门侧重于对培训机构的登记、审批、管理,卫生、公安等部门做好对培训机构卫生及安全等领域的日常监督。其次,建立培训教育内部和外部的监督机制。教育培训机构根据规模不同,建立监事会或监事等相应的监督制度,并实施培训教育机构信用档案制度和强制信息公开制度。有关管理部门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结果,接受社会的监督,促进提高办学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