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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承诺提分,成绩却不升反降 学生仍须支付剩余培训费!

2021-03-16 10:43:36 来源:未来网

  未来网北京3月15日电(记者 李盈盈)“我们是线下一对一辅导,老师都是重点学校、名校的一线在职老师,保证帮孩子提分。”近日,北京市家长严妍(化名)收到培训机构工作人员的售课电话,听说可以保证提分,她心动了。

  “可以把保证提分写进合同吗?”培训机构工作人员告诉她,“不能写进合同,不过,您放心,我们都是重点校的老师......”

  “如果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无论销售人员说得多么天花乱坠,都可能无法落到实处,消费者也因没有合同依据,影响后续的维权。”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当天,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举办了“教育培训合同消费者权益保护”普法讲堂,西城法院立案庭副庭长张涛表示,一些教育培训机构的广告看起来很诱人,消费者一时冲动签订合同,发生纠纷后却往往维权困难。

  报班后成绩不升反降 却要支付剩余费用

  为提高小华的中考成绩,母亲为其报名参加了某教育培训机构的中考目标培训计划。小华母亲与培训机构口头协商,如果小华的第二次模考总成绩比第一次模考成绩的总分高出100分以上,则按380元/时计算课时费;如果没有达到上述培训目标,则按280元/时计算课时费。随后,小华母亲先向培训机构交纳了1万元的培训费用,培训机构出具了收据,收据中显示380元/课时的字样。但双方未就口头约定的内容签订书面合同。

  经过一个月的培训,小华的模考成绩未升反降。由于对培训的结果不满,小华后续并未再参加培训,也不同意再向培训机构支付剩余的培训费。培训机构起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剩余的12000元培训费。

  法院受理后,因为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的教育培训合同,口头约定的培训目标、培训方式及课时费的计算标准都无法认定。而且,双方提供的包括微信记录在内的证据均无法体现培训目标与课时费标准挂钩的内容。最终,法院根据现有证据,判决支持了培训机构的诉讼请求,小华的妈妈被迫支付了剩余的12000元培训费。

  张涛说,如果已经发生了未签订书面培训合同的情况,建议消费者与培训机构协商补签书面合同,将自己关注的问题体现在书面合同中。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教育培训合同消费者权益保护”普法讲堂直播现场。 (摄影:王雅娜)

  培训机构不得擅自变更培训内容 将线下课转线上

  “明明交的是线下课的费用,却被转到在线上课,而且还不退(线下和线上的课程)差价。”受疫情影响,很多家长给孩子报的线下培训班被迫转成线上。有的家长对此深表不满,认为线上培训的效果不好,且质疑机构不退差价的行为属于“霸王约定”。

  申先生就遇到了这样的糟心事。

  西城区人民法院法官文潇讲了一个案例。

  申先生为孩子报名了钢琴考级培训班,并与某培训机构签订《会员培训协议》,约定培训费用3.5万元;授课形式为“面授一对一”。《协议》签订后,申先生先行支付了2万元培训费。

  然而,课程开始前,受疫情影响,培训机构停止了线下培训,申先生被告知可采取线上授课。但是,申先生认为线上学习钢琴的效果不好,不同意转线上。由于无法判断何时能够恢复线下教学,申先生要求培训机构退款,遭到拒绝。

  西城法院立案庭法官文潇解释称,《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疫情发生后,多地线下停课,校外培训班的线下课也被转为线上是普遍现象。“培训机构如果需改变授课方式,应当获得消费者的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授课方式或强制要求消费者同意变更后的授课方式。若消费者不同意变更授课方式,可以提出解除合同,培训机构应退还培训费用。”文潇补充道。

  家长张玉为女儿购买了某在线培训机构的寒假课程,后来,觉得女儿的学习效果不好,希望退费。被机构告知该课程是与其他科目一起打包购买的,其他科目的课程已经上完,所以,不能退费,且被告知合同中有“不予退费”的约定。

  “若培训机构依照合同中约定的‘不予退费’的条款拒绝退还消费者费用,明显就是霸王条款。”文潇解释称,现实中,培训机构与消费者签订的合同一般是格式合同,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若培训合同中关于退费条件的格式条款明显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也没有证据证明培训机构就该条款内容向消费者进行了明示、提醒和注意,该条款就是无效的。”文潇补充道。

  约定合同被培训机构单方转让 不具法律效力

  吴女士花18950元为女儿报了舞蹈培训班,与A培训机构签订了《舞蹈课程协议》,约定A机构向吴女士女儿提供98课时的舞蹈培训课程,上课地点为某艺术中心,并约定协议不得转让。后来,因起疫情原因,上课地点被封,吴女士的女儿无法继续接受培训。

  此后,A机构与B机构签订《教育机构打包转让协议》,约定A机构就其旗下教学点、学区设施及所有已登记的学生资源等一并打包转让给B机构。吴女士不同意合同主体变更为B机构,也不同意A机构将其安排至其他场所完成教学,要求解除协议,并退还剩余课时费14080元。结果,A培训机构和B培训机构互相推诿。

  吴女士将涉事机构告上法庭。

  张涛表示,双方签订的协议中明确约定有“协议不得转让”的内容,A机构在未征得同意的情况下转让协议,对消费者一方没有法律效力。授课场所被封,A机构无法在此继续履行合同,且吴女士拒绝接受A机构在其他场所履行合同,双方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消费者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A机构退还剩余课时费用。最终,法院判决解除《舞蹈课程协议》,A机构退还剩余课时费14080元。

作者:李盈盈 编辑:未来网新闻侯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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