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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宣传遭顶格罚款、著作权侵权……在线教育违法问题频发法官怎么看?

2021-04-26 08:14:15 来源:未来网
近年来,在线教育市场持续升温,但其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很多矛盾纠纷。从法院审理的案件来看,涉在线教育类纠纷多为在线教育服务机构与消费者之间的合同纠纷,主要争议内容为合同效力、退课退款、合同解除、赔偿损失等。

  未来网北京4月26日电(记者 张冰清)昨日,一条关于北京市市场监管局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组织专项检查的消息快速冲上热搜,包括跟谁学、学而思、新东方在线、高思在内的四家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因价格违法、虚假宣传等行为被顶格罚款50万元。

  

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官网截图

  一石激起千层浪,不少网友纷纷表示,自己在在线学习的消费过程中也遇到过诸如课程内容不符合约定、宣传展示与实际课程不符、教育机构不予退课退费等问题。

  为此,未来网记者采访多位法律专家,对于在线教育的虚假宣传遭顶格处理、著作权侵权等在线教育存在的违法问题进行讨论。

  价格违法、虚假宣传遭顶格处理 法官提醒:看清合同陷阱

  近年来,在线教育市场持续升温,但其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很多矛盾纠纷。从法院审理的案件来看,涉在线教育类纠纷多为在线教育服务机构与消费者之间的合同纠纷,主要争议内容为合同效力、退课退款、合同解除、赔偿损失等。

  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袁建华表示,在线教育相较于传统学校教学具有自主性强、互动性强、综合性强等特点。

  “此类案件反映出的问题是部分在线教育服务机构存在主体资质、经营模式、宣传手段、教学内容等方面的违法行为。”针对上述问题,袁建华表示,结合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规定,并提示消费者在遇到课程内容不符合约定、宣传展示与实际课程不符、教育机构不予退课退费等问题时要积极通过法律的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王贞会在接受未来网记者专访时表示,家长在购买课程时和教育机构已经形成了合同关系,那么想要修改合同条款,是需要双方共同协商确定的。企业单方面变更赠送课程的条款是没有法律效力的,这样是不履行既有的合同义务,或者说是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情况,按照《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是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的。家长通过分享获得赠课,企业要变更赠与服务,涉嫌虚假宣传,《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对此都有规定。

  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对跟谁学、学而思、新东方在线、高思四家校外教育培训机构上述价格违法行为分别给予警告和50万元顶格罚款的行政处罚。

  王贞会表示,虚假噱头宣传和虚假广告、以划线价等形式虚构原价、价格欺诈、未对相关资质进行公示、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未经许可擅自开办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等违法违规行为,都不利于行业的合规发展,也是在近期暴露出的问题,这些问题需要社会各界通力解决,仍需持续加强校外教育培训机构执法。

  而消费者在此过程中,一定要注意合同签署过程中对合同的检查,不要落入合同陷阱。王贞会说。

  在线教育机构未经允许 擅自使用他人漫画被判赔2100元

  4月26日世界知识产权日在即,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了一起案件,对在线教育网络课堂教学中使用他人美术作品是否构成合理使用做出了一审判决。

  原告系漫画家,原告发现被告未经许可在其开发的APP上的网络课程中使用了原告1幅美术作品。原告认为被告行为的性质和目的是适用于课程内容宣传,将原告作品与其授课方式贴切、形象地结合在一起,引起同学的关注,使广大同学购买课程,被告以此获取品牌宣传和巨大的商业利益。

  那么,涉案APP内未经许可使用作品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五)(十二)项关于著作权复制权、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定,根据公证书记载,点击课程章节内容前出现了“完整重播”字样,该课程可以进行“重播”,而“重播”功能可以使公众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在线浏览获得上述作品,该行为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权,涉案作品出现在课程中时未经原告许可,未予以署名且未支付报酬,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复制权、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关于被诉侵权行为是否属于合理使用。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依照著作权法有关规定,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六条规定,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通过信息网络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少量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针对在线教育行业普遍存在的著作权侵权现象,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二庭副庭长朱阁则结合近年来出现的此类典型案件,详细介绍了其特点。

  “侵权作品传播渠道广泛,公众号、APP、朋友圈、论坛等各种平台均有体现;侵权作品类型多样,既有电子教材、图片、音像制品,又有课件、视频、电子试卷等;侵权作品数量众多,其以极低甚至是免费的方式广泛传播,挤占了被侵权作品的销售渠道;侵权行为隐蔽,如个人朋友圈售卖侵权课件等行为存在发现难、取证难等特点;侵权事实明晰,侵权人积极协商赔偿权利人的意愿较大,多数情况下能够达成调解或自行和解。”朱阁说。

  针对上述问题和特点,朱阁法官结合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介绍了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基本理念和一般标准,提示著作权人要及时固定证据、尽快止损、积极维权,同时,在线教育行业经营者和从业者要树立“先许可,后使用”的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共同促进在线教育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王贞会在接受未来网记者专访时表示,关于我国著作权的合理使用主要是指基于研究、评论、报道、教学等目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事实上,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在公共利益和著作权人权益两者之间进行利益平衡,通过法律将本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规定为侵权的例外,某种程度上使著作权人的权利受到了一定限制。著作权的合理使用范围仅限于已经发表的作品,发表的方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对于未发表的,都不得进行合理使用。

  使用要有法律依据,不管是传统的著作权作品还是网络著作权作品都只有在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才是合理使用。使用要基于合理理由,要符合特定目的和特定范围、符合特定使用条件、使用对权利人的影响有限。判定一个行为是构成侵权还是合理使用,在司法实践中,除了法律明文规定之外,还是取决于证据的把握和运用。

作者:张冰清 编辑:瞿凯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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