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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教学质量下降等将被问责!教育督导问责办法出台让督导“长牙齿”

2021-09-01 10:33:30 来源:未来网

  未来网北京9月1日电(记者 张冰清)“十次督导,不如一次问责。长期以来,教育督导之所以不能充分发挥作用,最主要的原因在于问责跟不上。”在今天召开的教育部新闻发布会上,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教育部教育督导局局长田祖荫表示。

  2020年2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围绕督导管理体制、运行机制、问责机制、保障机制和督学聘用管理,提出了一系列重要改革举措,核心是强化督导的严肃性权威性,让督导“长牙齿”。

  “这两年,教育督导工作的主题主线就是贯彻落实《意见》,让督导真正‘长牙齿’。出台《教育督导问责办法》(以下简称《问责办法》),是贯彻落实《意见》精神、力促督导‘长牙齿’的一项重大举措。”田祖荫指出。

  今起实施的《教育督导问责办法》有三大创新点:第一,这是新中国历史上首次出台的教育督导问责文件,督导权威性、有效性从制度上真正确立起来。第二,对约谈整改、资源调整、组织处理等作出规定,有利于实现教育督导与教育执法、纪检监察的联动。第三,明确了督导问责的对象、内容、方式和程序,实现督导问责的规范化。

  问谁的责?怎么问责?

  未来网记者获悉,《问责办法》着重从4个方面对教育督导问责作出了系统制度设计。

  第一个方面:“问谁的责”,明确了问责对象。主要包括3类对象:一是地方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二是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三是有关工作人员。《问责办法》明确,以上3类对象,如存在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教育职责的问题,按规定进行问责。

  第二个方面:“谁来问责”,明确了问责主体。《问责办法》明确,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负责本地区教育督导问责工作,依法追究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个人的责任。明确各级教育督导委员会分别负责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其他教育机构进行问责,一级管一级,避免超权限问责。同时,整合教育监管力量,建立教育督导与教育行政审批、处罚、执法的联动机制,有关部门依法落实问责职责。

  第三个方面:“问什么责”,明确了问责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六类情形:一是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国务院教育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彻底。二是履行教育职责不到位。三是教育攻坚任务完成严重滞后。四是办学行为不规范。五是教育教学质量下降。六是安全问题较多或拒不接受教育督导。《问责办法》明确,被督导单位的主管部门要指导督促被督导单位落实整改意见,整改不力要负连带责任。

  第四个方面:“怎么问责”,明确了问责方式。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针对被督导单位,主要采取公开批评、约谈、督导通报、资源调整、行政处罚等问责方式。第二种情况,针对责任人,主要采取责令检查、约谈、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处分、移交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等问责方式。针对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责任人,还可采取依法罚没违法所得、从业禁止、纳入诚信记录等问责方式。

作者:张冰清 编辑:彭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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