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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不满10周岁儿童“代言” 童程童美被指涉嫌违法

2021-03-28 17:12:54 来源:未来网

  未来网北京3月26日电(记者 李盈盈)有家长向记者爆料,少儿编程教育机构童程童美存在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代言人,或利用受益者名义、形象作推荐等问题,或涉嫌违法。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消费者协会专家委员会委员朱巍接受未来网记者采访时说:“童程童美官网的广告宣传页面涉嫌违反了多个法律。比如,《广告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首先,《广告法》规定,教育培训类广告不能用受益者的身份做代言和证明;其次,不满十周岁儿童是不能做广告的;再次,培训机构把儿童的个人信息放到了网上,而且有的姓名、面部信息没有打码,若未获得家长或监护人允许的情况下,这种做法明显侵犯了小朋友的肖像权,不仅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也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朱巍解释道。

  截图自少儿编程教育机构童程童美官网

  用不满10周岁儿童“代言”违反《广告法》

  未来网记者在童程童美的官网上看到许多利用儿童大肆宣传的画面,既有图文,也有视频,其中,还有不满十周岁的孩子做“代言”。一个9岁的小女孩在视频中,以受益者的身份讲她对少儿编程与机器人的喜爱。

  截图自少儿编程教育机构童程童美官网

  而且,在“创意启蒙少儿编程”和“Scratch启蒙少儿编程”宣传版块,童程童美官网上传了多位优秀学员的作品,页面显示,这些优秀学员的年龄均未超过10岁,其中,最大的9岁,最小的才3岁。

  我国《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这里的“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广告法》第二十四条还规定:“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利用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童程童美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的做法涉嫌违反了《广告法》的上述规定,即不得利用不满10周岁的儿童作为广告代言人,且涉嫌用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闫创向未来网记者说道。

  截图自少儿编程教育机构童程童美官网

  培训机构这种行为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闫创表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按照《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对涉嫌发布违法广告的责任主体进行立案查处,并给予责令停止发布、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

  天眼查数据显示,童程童美是达内教育推出的少儿编程教育品牌。

  达内教育最新发布的2020年Q4财报显示,Q4净营收6.5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27.6%;净亏损收窄,计9470万元,去年同期亏损3.04亿元。其中,以童程童美为主的K12教育业务是达内业绩增长的重要收入来源。K12教育业务净营收2.98亿元,同比增长64.7%,占总营收的45.8%。

  涉嫌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多部法律

  在朱巍看来,童程童美为了证明小朋友在其机构报班学习了编程课程,就把孩子的个人信息都放到网上,不仅涉嫌侵犯了小朋友的个人信息权、肖像权,还涉嫌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及《民法通则》《网络安全法》等多部法律法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

  未来网记者梳理发现,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明确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制作、发布、传播侵害儿童个人信息安全的信息。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转移、披露儿童个人信息的,应当以显著、清晰的方式告知儿童监护人,并应当征得儿童监护人的同意。而且,网络运营者存储儿童个人信息,不得超过实现其收集、使用目的所必需的期限。

  朱巍强调,“对于14周岁以下的孩子,必须经过其家长或监护人的同意,才可以合理使用他们的个人信息。”

  为了解决网络保护不到位的突出问题,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增设了“网络保护”专章,其第七十二条规定:“信息处理者通过网络处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和必要的原则。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征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力图实现对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全方位保护。

  而且,《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如何界定儿童的行为是表演还是“代言”?

  也有人指出,不满10周岁的儿童可以因表演的需要出现在广告中,而且,只要不出现姓名,不以自己的名义做宣传,就属于表演。

  童程童美官网页面上被展示的这些儿童的行为是属于表演,还是“代言”呢?

  “儿童可以出现在广告里,比如,经常在电视广告中有儿童开心大笑的形象,或者睡觉,做一些手势动作,以表现产品的高性能及带给消费者的满足愉悦感等。”闫创解释道:“童程童美页面的广告宣传中有明确的表演者的身份、姓名等,涉嫌违法利用儿童做广告代言人。”

  实践中怎么区分儿童的出镜宣传是广告代言,还是表演行为呢?

  闫创说:“区分二者的关键在于广告代言人明显是以自己的形象或姓名对商品、服务向家长或儿童进行推荐,且在广告中明确自己的身份、姓名等,以自己的亲身体验宣传它的好处;若不存在上述行为,只是在广告中出现儿童的照片或者别的形象,就可能被认定为普通的表演者。”

  据闫创介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实际执法过程中界定“代言人”或“表演者”时,可能会根据儿童参与广告时的年龄以及具体参与广告的形式、收取费用的形式等来综合判断,如果违法利用10周岁以下儿童做代言人,会对相应的责任主体给予依法查处。违反《广告法》“不得利用十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的相关规定,机构、广告经营者等责任主体可能面临撤销广告、没收广告费,及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等处罚。

作者:李盈盈 编辑:彭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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