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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双减”工作 各地迅速出招为学生减负

2021-05-27 10:33:37 来源:未来网

  未来网北京5月27日电(记者 李盈盈)义务教育阶段减轻学生课业负担以及校外培训负担(简称“双减”)成为近期的教育热词。

  近日,网传“北京市海淀区教委开会,教育机构暑期不许开课”消息,随后,被海淀区教委辟谣。海淀区教委明确表示,将持续规范管理校外培训机构,坚持从严治理,对存在不符合资质、管理混乱、借机敛财、虚假宣传、与学校勾连牟利等问题的机构,严肃查处,确保广大学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

  上述消息之所以被社会高度关注,实则与5月21日中央深改委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有关。

  会议指出,义务教育最突出的问题之一是中小学生负担太重,短视化、功利化问题没有根本解决。特别是校外培训机构无序发展,“校内减负、校外增负”现象突出。

  会议强调,减轻学生负担,根本之策在于全面提高学校教学质量,做到应教尽教,强化学校教育的主阵地作用。并全面规范管理校外培训机构,坚持从严治理,对存在不符合资质、管理混乱、借机敛财、虚假宣传、与学校勾连牟利等问题的机构,要严肃查处。

  记者注意到,为了给学生减负,全国多地已经开始行动。

  北京:加强预收费资金管理

  为了对预收费资金加强管理,近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保监局四部门联合发布了《北京市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从资金流入、资金沉淀、资金划拨等各环节,对北京市学科类校外线下线上培训机构和各类外语语言类机构的预收学费进行全过程监管,防止机构过早收费或诱导学员“囤课”。

截图自北京市教委官网

  管理办法指出,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按培训周期收费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按课时收费的,每科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超过60课时的费用。按周期收费和按课时收费同时进行的,只能选择收费时段较短的方式,不得变相超过3个月。

  而且,规范提前收费时间。按培训周期收费的,不得早于新课开始前1个月收取费用;按课时收费的,不得早于本门科目剩余20课时或新课开始前1个月收取费用。

  更关键的是,管理办法要求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不得使用培训贷,学员在课程开始前提出退费的,机构原则上在5日内按原渠道一次性退还所有费用。最大限度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广州:五个“严禁”

  5月25日,广州市教育局发布《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办学行为提示书》,提出了五个“严禁”。

  一是严禁无证办学。校外培训机构必须经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或分教点批复),并在登记机关进行法人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下同),才能开展培训。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应当在培训场所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做到“挂牌亮证”。

  而且,未经教育部门批准,任何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以家教、咨询、文化传播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业务。

截图自广州市教育局

  二是严禁超前超期预收费。各校外培训机构应不得违规提前收取培训费用,培训费应于临近培训课程开班前收取,并开具合法票据。

  尽量与学生或其监护人签订教育部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严格履行合同约定,规范服务行为。

  三是严禁超纲超前教学。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以学前班、幼小衔接等名义提前教授小学内容,杜绝“小学化”倾向。所办培训班的名称、培训内容、招生对象、进度安排、上课时间等要报区教育局备案审核,未通过备案审核的班次不得招生培训。

  四是严格规范师资条件。校外培训机构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并在办学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教师信息。

  五是严禁虚假广告宣传。不得以不合理低价开展恶意竞争;不得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合格证书、培训效果做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不得明示、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培训等。

  山东:专项整治培训机构组织考试作弊

  记者从山东省教育厅官网获悉,5月25日,山东省教育厅联合山东省招考委各成员单位,组织开展“净化考试环境严厉打击考试作弊违法犯罪活动”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惩治培训机构组织考试作弊等行为,净化考试环境,做好2021年全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安全工作,建立完善考试安全长效机制。

  此次专项整治要求严厉打击培训机构以“保录包过”“保分过线”“考试录取光荣榜”等为噱头,开展虚假宣传、组织考试作弊及售卖作弊器材、诱导考生作弊、组织考生作弊和参与考试作弊团伙活动等违法行为。

  对组织或参与作弊的培训机构,将依法做出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理;对其举办者的失信行为计入诚信档案,并纳入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对组织或参与作弊的从业人员,责令培训机构予以解聘;任教教师存在上述行为且产生恶劣影响的,依法撤销教师资格,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截图自山东省教育厅官网

  黑龙江:负面清单“三十条”

  据哈尔滨日报消息,近日,黑龙江省教育厅发布《黑龙江省校外培训机构负面清单“三十条”》,坚决治理违背教育教学规律和青少年成长规律的行为,加快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中小学生校外负担过重问题,确保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

  负面清单“三十条”包括:“无证无照”“有照无证”非法办学;骗取办学许可证;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发布虚假招生简章(广告),骗取钱财;恶意终止办学、“卷款跑路”、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未经备案,擅自开展线上培训活动;超进度开展学科类培训内容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以学前班、幼小衔接等名义对学前儿童进行“小学化”教学等。

  为了持续推进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加快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中小学生过重课外负担问题,黑龙江省教育厅首先坚持源头治理,规范审批登记;其次,持续加大整治力度,同步治理校外线上线下培训机构;三是坚持疏堵结合,健全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年检年报、黑白名单、负面清单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防止重审批轻监管。全面推行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切实解决困扰广大家长的课后“三点半”学生接送难问题。

作者:李盈盈 编辑:高富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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